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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现象

发布时间:2013-11-28   |  所属分类:知识产权: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一、问题之提出

"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亦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30年,其大致经历了重建、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现已"从"调整性适用"进入到"主动性安排"阶段"①。中国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一两百年才能够完成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这是一个举世瞩目的成就②。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构,在引进外来制度模式的同时,更多地沿用了自己特色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对社会关系的分层保护、阶梯递增、由弱到强的法律保护体制。相比较美国等发达国家,最突出的特点是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保护制度"三位一体"③。这种"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制度,从不同的视角看,既有司法保护,又有行政保护;既有请求保护,又有强制保护,这实际上可以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途径④。但"随着互联网络的兴起和国际经济贸易交流的深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知识产权犯罪开始跨过国界,发展为国际犯罪,并被联合国规定为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为打击越来越严重的跨国知识产权犯罪,世界各国开始重视国际合作,纷纷以国际公约或者其他形式开展司法协助,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⑤。随之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特别是刑事保护制度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冲突也就越来越明显地凸显出来,这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尤其是刑事保护制度开始屡遭美国政府指责。"长期以来,美国政府指责中国对IP的保护力度不够,特别提出中国对IP的刑法保护力度不够,曾几次想动用"301条款"制裁中国,直至今年4月10日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起诉中国IP保护的"刑事责任门槛"(Thresholds for Criminal Liability)过高,给盗版和造假者提供"避风港"(safe harbor)。"⑥ 美国向WTO专家组提出的三项诉求之一就是:中国法律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指控门槛太高,违反了TRIPS第41.1条和第61条⑦。

尽管该案最终裁决:美国诉称中国著作权法和海关措施违背义务的主张"部分予以支持";同时裁决美国没有证实中国"刑事门槛"不符合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协定第61条设定的相关义务,并适用司法经济原则,对美国根据TRIPS协定第41.1条和第61条第2句所提出的与刑事门槛相关的主张不进一步审查。案件终已尘埃落定,但问题远没有解决,"美国败诉是因为"未能证实"我国刑事门槛违背协定第61条第1句下的义务"⑧。但知识产权争端是一场长期的"没有硝烟的战争",美国还会不会找机会卷土重来,其他成员也可能随时发难。这其中除了他们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价值因素对中国进行施压的考量之外⑨,有没有我们制度设置本身的问题。我国"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请求保护的民事保护制度相对独立外,属于知识产权强制保护范畴的行政保护制度、刑事保护制度很难说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在国家强制保护方面,实际上是经常游离徘徊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

中国必须未雨绸缪。本文旨在实体法规范视野下检讨、反思我国这一知识产权保护现象,以期能通过清楚界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刑事保护分野,解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的困惑。

二、问题之症结

行政不法、刑事不法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见仁见智⑩,由此衍生的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之间的界定亦众说纷纭(11),如果仅从理论层面或应然层面上界定实际上也并非不能。这是因为,从权力运作机制上看,这是一个司法权与行政权如何进行权力配置的权力制衡问题;从社会控制手段上看,这是一个如何划定犯罪圈范围的问题,关键是如何从实务或实然层面上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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