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作物安全评价及其伦理学慎思(3)
\"实质等同性\"是一个国际上广泛接受和采用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目的,不是要了解该食品的绝对安全性,而是评价它与非转基因的同类食品比较的相对安全性。在评价时注重\"个案分析\"(Case by case),即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不一概而论。
采用\"实质等同\"原则作\"个案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现已批准商品化生产的转基因生物生产的食品,都是安全的。例如,国际国内都是第一例批准上市的延熟保鲜的转基因番茄,转进去的外源基因的作用是产生反义mRNA部分抑制乙烯形成酶基因的活性,转入基因的本身没有可检测到的基因产物,在番茄果实中没有任何添加成份,作为食品,与非转基因的番茄同样安全。
在对转基因作物科学评价和严格管理下,转基因技术的推广应用基本达到了扬长避短的目的,全球近十年的大规模种植并未引起任何不安全的严重事故发生。以我国为例,近5年转基因抗虫棉花种植面积持续增长,2003年达到280万公顷,占棉花总种植面积的一半以上[7],转基因棉花并没有干扰我国棉花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另外,我国长期大量进口转基因大豆作为食用油生产原料,大多数人都通过不同途径摄取了这些转基因大豆生产的食用油,多年以来未见有损人健康的报道。专家认为,我国建立的农业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已基本能满足从中间试验到商业化生产科学有序管理的要求,在安全评价中所采用的\"实质等同\"和\"个案分析\"的原则是非常科学合理的,我国已批准商品化生产的转基因作物都是安全的。
五、伦理学思考及应用前景
当转基因作物走出实验室,走向自然环境、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后,要求我们对它不仅仅作科学的客观的\"事实判断\",还应该考虑对其进行\"价值判断\",这就涉及到转基因作物的伦理学问题,即我们在对转基因作物进行\"价值判断\"时,必须采取符合伦理原则的标准和价值体系。在生命伦理学领域,基本的标准或价值就是基本的伦理原则,这些基本伦理原则构成我们在评价有关领域(包括转基因作物)伦理问题上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伦理框架。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伦理原则是:无伤、有利、尊重和公正。这些原则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转基因作物密切相关[7]。
1.无伤
转基因作物要推广应用,\"无伤\"是其首要必备条件。转基因作物的\"无伤\"对象有两个:一是自然环境,二是人类健康。我们采取严格的评价手段和管理措施正是要确保所有通过评估的转基因作物具备这个条件,不存在生态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
对转基因作物生物安全性评价的\"实质等同性\"原则和伦理学上的\"无伤\"原则正好相符。前者是一个比较性而非绝对性的原则,将转基因作物与传统作物相比较,转基因作物若与传统作物没有实质差异,那么传统作物的\"无伤性\"就可以移植成为转基因作物\"无伤性\"。
人类活动常常与自然环境相对立,即对环境是\"有伤\"的。如农业生产使局部生态环境单一化,耕作加剧土壤流失,灌溉使土壤盐分失衡,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污染环境等。如今,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已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绊脚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繁衍依赖于人类诞生之前自然界漫长进化过程所形成的生命维系系统,这个系统一旦遭到破坏,短时间内绝无可能恢复,人类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通过生物技术进行第二次\"绿色革命\",特别是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分子农业\",通过增强抗性的转基因作物改变传统耕作方式,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可望降低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的\"伤害\",人与自然的关系将更加和谐。
2.有利
种植转基因作物的优越性不言而喻。以抗虫转基因棉花为例,它不仅可以抵抗棉铃虫等害虫的危害,提高棉花产量,而且因大量减少了农药的使用量而节省了费用,减少了农药对环境的毒害及对非目标生物的杀害,保护了生态环境。再以杂草为例,目前的除草措施主要依赖于人工或中耕等农事操作和化学除草,人工除草不能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不了生产成本,化学除草虽然可以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生产成本,但是有些除草剂不安全,残留在作物或土壤中会危及人畜的健康和对环境造成污染。培育抗除草剂作物,可用对环境友好、对人畜安全的除草剂来代替那些不安全的除草剂。
另外,通过转基因技术,可以改良作物品质,提高营养成分含量,增加作物附加值。科学家利用基因工程,已经成功培育出\"黄金米\"(Golden Rice),这种转基因水稻富含β—胡萝卜素,食用后人体可将之转化为维生素A,对于全球缺乏维生素A的2亿5000万儿童而言,将会有效改善其视力丧失等相关疾病。
3.尊重
人类只不过是无数生命物种中的一种,它和整个自然界处在同一个整体中,人与自然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如果削弱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其结果不可避免地等于削弱了我们自己,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有可能瓦解生命维系系统,导致人类从地球上消失。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地球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家园。自然具有不依赖于人的价值,即对人的有用性以外的价值,不以人为价值主体的价值。动物、植物物种以及生态系统,作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在自然界中都有自己的地位,都为维护地球生态圈的完整性而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人类应该尊重自然,承认这些非人类客体的道德权利和它存在的价值,承担对它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尊重生命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愿望,而是尊重有机体自身的生存权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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