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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10   |  所属分类:保险: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方面至关重要。但是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并不能得到合理保障。基于此,我国制定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能够切实发挥工伤保险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项制度在很多地区仍未得到贯彻执行,很多符合条件的受伤职工未能获得先行支付。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当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指出症结所在,提出改善措施,以使符合条件的每一位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关键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对策分析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从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已经8年有余,从各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执行情况来看,这项制度意义重大,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保障和救济功能,为工伤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但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代位追偿难,给社保部门的后续工作带来困扰。如何完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推动政策的落实,成为当前工伤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1.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受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可以把我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垫付性先行支付,是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又拒不负担工伤职工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另一种是保险性先行支付,工伤事故是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受伤职工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机构向第三人追偿。2.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无论是垫付性先行支付还是保险性先行支付,申请的前提是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为工伤,并能获得工伤认定书。垫付性先行支付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存在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事实,而在工伤后又不支付保险待遇。满足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治疗费用的代支付,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除获得工伤认定书外,保险性先行支付也要满足另一个条件,即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第三人无法确定,满足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医疗费用的代支付。3.先行支付制度的现实意义不同于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并且采取无过错补偿原则,为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但是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还不能做到全覆盖,很多用人单位并未依法缴纳保险费用,或者涉及第三方不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很多时候受伤职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先行支付制度的出现,是社会保险人性化的表现,是制度的重要创新,不会因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逃避责任而产生不良后果,成为了工伤保险的亮点。它是国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助长了未参保企业的侥幸心理,不利于参保面的扩大在先行支付制度未执行以前,按照工伤保险政策,对于参保单位职工的工伤,由工伤保险系统承担,而对于未按规定参保单位职工的工伤,要由其单位自行承担。但是我们注意到,未参保的企业,大部分都是制度不完善的中小企业。这类企业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利润低,对于工伤事件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他们往往会选择逃避工伤赔偿,导致受伤职工不能得到及时救助治疗,后续生活也不能得到保障。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才明确了先行支付制度,让未参保职工也能及时得到工伤保险的救助。但是这也给用人单位一种错觉,认为参保不参保一个样,助长了其侥幸心理,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其参保的积极性。同时,也可能造成按规定参保单位的不平衡,打击其参保热情,不利于参保面的扩大。2.工伤保险经办部门认识不到位截至目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执行仍是参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很多地区的社保经办部门以没有相关实施细则为由,拒绝受伤职工的先行支付申请,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的主要顾虑是基金安全问题,先行支付会占用大量工伤保险基金,社保部门担心支出过大,后期追缴不顺利会给自身工作加大难度,影响正常社保工作的开展,也会影响到正常参保单位的参保积极性。先行支付过多,后期追缴也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无形中为社保部门加大了工作强度。种种顾虑导致经办人员对政策存在抵触心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态度消极,热情不高。3.先行支付后的追偿机制不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进行先行支付后,即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追偿权,有权责令用人单位及时偿还,逾期不还的,可以通过银行存款划拨、抵押担保、法院起诉等方式追偿。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追偿过程中需要多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所面临的困难较大。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被追偿主体不复存在,或者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以被执行,社保部门所具有的追偿手段将无法发挥效力,先行支付的资金很难被追回。先行支付涉及第三人不偿还的,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了向法院的起诉权,追偿形式单一,如果第三人最终无法确定的,社保部门也无从追起。种种因素导致追偿困难,基金流失严重。4.先行支付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8年有余,但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详解仍未出台,暂行办法的规定相对笼统,只是原则性地对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如何追偿做出了规定,而对于一些具体办事流程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不够细化,比如如何核实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用人单位无财产可执行如何追偿、基金审计责任如何落实等。由于缺乏政策依据,各地在办理先行支付时标准不一,很容易掺杂个人因素,导致制度推行不畅。

  三、完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对策

  1.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惩戒力度,提高参保率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参保率不高是先行支付政策出台的最主要原因,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初衷是保障所有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而不应该成为用人单位逃避依法参保责任的理由。社保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的参保宣传,使用人单位能够真正认识到工伤保险的社会意义,自觉参保,积极参保,力争做到工伤保险的全覆盖。对于逃避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目前主要采取追加罚款的惩戒方式,威慑力不足,心存侥幸的用人单位仍大量存在,特别是人员流动性强的服务行业、建筑行业,要加强监管,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建立强有力的执行和追责机制,提高惩治标准,加大惩戒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引入刑事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形成威慑力,提高参保率,从源头上堵住工伤保险的漏洞,减少后续追偿事件的发生。2.提高先行支付经办人员的责任意识要提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经办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其能够真正认识先行支付制度的意义所在。先行支付制度维护的是因医疗费用问题而导致无法得到必要救治,进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是积极履行自身的责任义务,却因各种问题不能获得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存在的真正意义是帮扶工伤劳动者,并不是替用人单位承担其本应当承担的责任,先行支付是国家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即使因为先行支付造成基金缺口,也不应该成为拒绝先行支付的理由。3.完善先行支付的后续追偿机制,建立先行支付专项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是受伤职工的保障,先行支付只是垫付性质,后续如何实现追偿,防止基金出现缺口,是保证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后续追偿涉及工商、银行、税务、法院等多部门的协调配合,要建立社保机构与多部门的统一协调机制,实现先行支付工作的联动与配合。将有能力却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多部门统一行动,限制其工商、税务的登记、注销,银行的贷款,资产的处置、个人的出入境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设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单独进行核算和审批,强化政府责任,专项基金出现缺口,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填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控。4.尽快出台先行支付实施细则,明确处理流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只是对先行支付的概括,可操作性不强。要尽早出台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为先行支付的执行提供操作指南。明确先行支付的申请主体范围,明确申请先行支付的时间,简化办事程序,降低申请难度。明确先行支付的办理流程,使得支付行为有章可循,增加先行支付的可操作性,提高支付效率,使得符合条件的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减少纠纷,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

  四、结语

  总而言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设计实施,突出了工伤保险的保障和救助功能,体现了国家对受伤劳动者的关爱和尊重,是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亮点。由于工伤保险支付涉及社保机构、用人单位、第三人等多方主体,在制度设计、具体执行、事后追缴等多方面还存在问题,制度还不完善,需要对先行支付制度进行更多的思考和研究,健全工伤保险支付制度,让立法更加清晰,保证先行支付制度的顺利执行,能够真正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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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代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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