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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规范(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财会: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然而,关联交易定价实务极其复杂,这些规定尽管有待完善,但其精神实质对我国会计准则的规范仍有启发作用。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有相当一部分集中于商品购销交易以外的其他资产交易,如股权申请、资产抵押、担保、托管和租赁等,而且上市公司在这方面的披露亦十分不规范。建议我国会计准参考香港联交所根据关联交易重要性不同而作不同披露要求的作法,对资金往来、担保、托管以及股权申请等重要而急需规范的交易类型,作详细披露要求,并说明决定价格水平的相关因素。

4.2集团内部交易信息披露

关于集团内部交易,我国准则引言部分规定,不要求在与合并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对此我们认为:首先,在某种情况下,被消除交易的性质可能对使用者有重大意义。当子公司因为和集团内其他企业的业务不同或其他原因而被排除在合并报表的范围之外时,也应当对其关联交易予以充分披露。对此,英国《公司法》的作法值得参考,它不但要求提示企业集团中的关联交易,特别是用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方面的贷款,以及属于这两类债权的应收款,而且还要求公司披露集团内企业间的担保以及其他财务承诺的详细情况[2]。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上述交易内容都是我们当前监管的重点,应要求予以全面披露。

4.3经济依赖性信息的披露

是否应披露企业经济依赖性信息,目前仍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美国、英国FRS8及我国会计准则均未作要求。英国曾在ED46中指出,虽然企业只有在有能力控制或重大影响另一方时,才存在关联方关系,然而企业可能对与之发生大量经济往来的一方或多方有重大经济依赖性,如重要顾客、供应商、贷款人、特许权授予者等。它们之间经济往来的金额或从该依赖性所产生的其他事实,可能十分重大,以致编报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动取决于这些经济依赖性的存在与否。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之间经济往来常常是非公允的,财务报告使用者必须对这种依赖性的性质和范围予以警惕[3],而加拿大准则征求意见稿仍认为,当编报企业的持续经营取决于与另一方的经济依赖性关系时,其中一方就可能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关联交易的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对此予以披露[4]。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将有关企业重要经济依赖性内容纳入会计准则规范之中,作为必须披露的信息,是应予考虑的。

5 结束语

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实务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产权关系未理顺、法律规范和会计框架不完善、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等诸多因素相关,有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而且,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有效实施,还有赖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谨慎审查和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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