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会计论文投稿实行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的反思(2)

发布时间:2018-11-14   |  所属分类:财会: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利益相关主体的互动影响结构仍处于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之中。况且,我国公共预算管理的许多基础性技术手段和支持保障体系建设也才刚刚起步。因此,在确定预算管理原则的基本取向时,不应盲目追求现代预算原则所倡导的行政部门自主权。重申古典预算原则的宗旨,突出立法监督机构对预算过程的控制,似乎更能体现中国公共预算改革的基本方向。而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原则以及在此基础上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在理解上通常不需要较多的专业知识水平,对于非专业人士的人大代表和普通公众而言,显得更加实用,基本上可以满足立法监督机构借此监督政府的税收规模与后续预算资金使用的要求。这种预算管理与会计计量上的具体国情特点,是我们在探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改革中,需要反复权衡利弊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的成本与人员素质因素

  在比较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基础的时候,操作简单构成了收付实现制的一个重要优点。那就是,在收付实现制下,其核算成本通常要低于其他会计计量基础(李燕,2004),对于基层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水平的要求也不很高,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人员不需要经过复杂的系统培训,就可以较为熟练地掌握核算与编制方法。而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计量基础,则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管理会计的理念,突出了预算管理中的政府受托责任与透明度,这就相应地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会计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而在当前我国的会计教育与业务培训中,无论是在学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方面,政府会计都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在我国的高等财经院校会计教育和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中,预算会计或政府会计都只占很少的内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与福利水平,均远远低于相当条件下的企业财务人员。在这样的背景下,过快地在公共部门中推行权责发生制会计计量基础的改革,难免会在短期内造成相当高的制度运行与实施成本,甚至可能会因基层财务人员知识更新上的障碍,而诱发财经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

  (三)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改革的预期效果与诱发自由裁量权扩张的可能性

  权责发生制预算与会计改革作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延伸,其所具有的操作性色彩无疑会构成公共部门财务管理中的一场“革命”。这种从具体操作与程序规则层面入手谋划改革思路的做法,也与我国整体预算改革的基本路径是一致的。在我国的公共预算改革中,同样存在着一种倾向,那就是如果预算程序是合理的,其结果也将是正确的。然而,近20年来,某些发展中国家引进了国际组织推荐的标准预算方法与规程,却未能取得满意的效果。这恰恰说明,单纯依靠良好的预算程序,仍旧可能会产生不良的预算结果。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预算管理中引入了“复式预算”这一预算编制形式的改革,因未能取得预期效果,而在具体实践中被逐渐放弃的教训,也恰好说明了形式与程序层面的改革,如不能与整体治理结构的改革相互衔接,往往难以达成良好的制度创新绩效。因此,对于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这一程序性改革所可能取得的成效,需要加以相对全面的审视与反思。

  众所周知,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往来款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容易形成企业“虚增”或“虚减”财务成果的“蓄水池”,也是相关税收监控的重点。在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中,上下级财政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作为相应的债权债务加以记录,也容易诱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自由裁量权的非规范性扩张。例如,在现行收付实现制下,预算安排的支出在年终需要如期拨付给用款单位,以应其支出之需,否则就构成了年度财政收支审计的焦点。有些部门和单位希望通过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的改革,来规避审计部门对此类事项的审查监督。因为在权责发生制下,只要确认了对相关单位的“预算授权”,就确认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至于在未来哪一个具体时点上发生资金拨付的实际行为,仅仅是往来账目的调整,审计部门也就难以对这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加以监督了。

  (四)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也制约着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的推行

  政府会计计量基础的改革,不仅涉及到行政机构,还涉及到事业单位改革。而我国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外延上,与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或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对于某些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于在具体性质上与企业已无太大区别,在财务核算上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对于更多的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其业务性质千差万别、资金来源渠道迥异,总体改革方向也在逐渐的摸索之中。因此,在引入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的过程中,需要采用分类改革的做法,分别不同事业单位的性质,在审慎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可以结合2004年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该制度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在新成立的民间组织和已完成脱钩转制的事业单位中,实行权责发生制计量原则;待事业单位改制大体完成的时候,再尝试探索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共部门统一计量核算基础。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caihuilw/15728.html


上一篇:职称会计论文发表政府会计改革的弱动力现象及其原因解析
下一篇:管理论文投稿管理会计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