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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征文之法务会计应具备的职业素质(2)

发布时间:2014-11-22   |  所属分类:财会: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1.因商品购销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合同法、证据学等方面知识收集证据,以支持诉讼请求。利用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因此,在资产的计价﹑负债的确定﹑所有者权益的

  划分﹑收入的形成﹑费用的发生﹑利润的核算上,必须遵循会计的基本理论。

  2.因纳税引起的税务纠纷,需要法务会计从会计、税法方面提供专业支持,确认应纳税款。例如在计算所得税时,会计核算是以会计账面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按税法的规定却需要将会计利润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工作业务水平无意识漏交或少交税金而触犯刑法偷漏税案例时有发生。此外,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新型经济业务不断产生,将会使法务会计在这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现。

  3.两权分离导致出资人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使经营者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虽然可降低内部舞弊的概率,但不能完全消除内部舞弊行为。在知识经济下,会计处理的网络化、信息化、适时化、前瞻化等特点,使企业内部舞弊行为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与会计有关的法律纠纷更需要法务会计人员作出审查和判断。法务会计以法律为准绳处理经济纠纷中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提供与此相联系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以供企业更正完善或供用于法庭作证。

  四、结论与建议

  至今为止,法务会计在西方已得到普遍运用,西方很多政府机构、司法机关、私人侦探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拥有相应的法务会计人员。我们应从战略的角度来认识法务会计在企业的应用与发展,充分运用现有人力资源,借鉴国外法务会计实践经验,加快企业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因我国高校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往往只注重对学生进行会计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和会计专业技能的训练,而忽视了相关法律课程的教育,造成学生知识面狭窄,法律专业知识薄弱。针对这种情况,对现有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就显得尤为必要。

  参考文献:

  [1]陶德言:知识经济浪潮[M].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P24

  [2]李若山 谭菊芳 叶奕明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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