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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欧、澳发达国家的初等教育课程改革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初等教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一、英国的初等教育课程改革

(一)学制与现行义务教育课程

英国的中小学体制比较复杂。首先,在小学,占主导地位的是公立小学和接受国家补助的私立学校。这些学校大多是六年制小学,学生5岁入学,11岁毕业。六年分为两个基本学段:第一、第二年为小学的第一基本学段,第三至第六年为小学的第二基本学段。学生毕业后,或升入综合中学再读5年,完成义务教育,或升入七年制的现代中学、文法中学、技术中学等中学,为将来升入大学作准备。综合中学也有五年制与七年制两种学制,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也可续读两年,以便将来升大学。

为了使中学更好地与小学衔接,一些地区还设立了介于小学与中学之间的中间学校。学生5岁时先入相当于初小的\"第一级学校\",读3至4年后升入中间学校,再读3至4年后升入综合中学。

在私立学校中,不接受国家补助的学校称\"独立学校\"。这类学校实行中小学一贯制,通常条件优越,教学质量较高,收费也较高。不过这类学校为数并不多,约占学校总数的5%。

英国多种多样的中小学学制,虽给管理带来困难,但在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子女就学的不同需要方面,有优越性。

如何使全国统一的课程方案适合不同的教育体制和具有不同学制的义务教育机构,是个不小的难题。英国现行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巧妙地绕开了这个难题。英国的做法是: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只规定基本的课程门类和每个年龄的学生所应达到的水平,至于各门学科分别在哪些年级开设,各学科的周课时为几节,选修性质的课程有哪些,学生何时从什么样的学校毕业,毕业后升入什么学校等,一概不作规定。

英国现行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公布于1988年。《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全国应逐步实现统一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应通过全国统一课程的实施,促进学生在精神、道德、文化、智力和体力方面的发展,为学生走向社会作准备。

该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程应当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核心课程,包括数学、英语和科学三个学科;二是基础课程,包括历史、地理、技术、音乐、美术、体育、现代外语(限于中学)等七个学科;三是宗教课程。此外,在威尔士地区,还要另开没威尔士语课程。

这样,以英语为母语的地区,小学实际上要开设10门必修课程;而在其它地区的小学,则要多开设一门民族语言课程,共11门必修课程。此外,完整的义务教育课程体系还包括家政、古典语文、职业教育与指导、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选修性质的科目。可以把英国小学的统一课程列成下表。

英国的小学课程门类及各类课程所占比例

《1988年教育改革法》将义务教育阶段分为四个学段:第一学段为小学第一、第二学年,学生年龄为5至7岁,第二学段为小学第三至第六学年,学生年龄为7至11岁,第三学段为中学第一至第三学年,学生年龄为11至14岁;第四学段为中学第四、第五学年,学生年龄为14至16岁。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并防止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同年级学生的水平出现过大的差别,英国全国统一课程的每一学科,都有各学段所要达到的成绩目标。每一学段结束时,学生都要参加全国统一的水平达标考试,在义务教育阶段一共要参加四次这样的考试。

(二)英国的初等教育课程改革

在二次大战至今的半个多世纪里,英国最重要的教育改革文件,一个是《1944年教育法》,另一个就是《1988年教育改革法》。而《1988年教育改革法》最大的改革,就是首次颁布和实施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首次实施与课程方案的执行有关的学生水平考试制度。

对于是否有必要凭借立法形式在全国建立统一的课程体系,长期以来存在不同意见。20世纪80年代,在英国中小学,由课程内容缺乏统一性和没有明确的测评标准所带来的教育质量问题日益暴露出来。朝野许多有识之士呼吁建立全国统一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1987年,英国教育与科学部首次发布了与实施全国统一课程有关的官方文件《5至16岁的全国统一课程:咨询文件》。同年11月,英国政府向议会提交了《教育改革议案》,进一步阐述了全国统一课程的目标、内容和评价措施等。1988年7月,该议案由议会通过,并由女王批准,成为法律,这就是《1988年教育改革法》。在中小学实施全国统一的课程方案,是该法最重要的内容。从1989年开始,上文曾详细介绍的这一全国统一课程方案,陆续在所有公立中小学付诸实施。

1989年初,当时的教育和科学国务大臣贝克在一次大会上指出,实施全国统一课程的原因是:①激励教育质量较差的学校赶上较好的学校,并使较好的学校做得更好;②为教师提供详细准确的教学目标;③为家长提供明确真实的有关信息;④确保学年之间、学校之间的连续性和渐进性;⑤帮助教师把工作重点放在使每个儿童获得最好成绩上。[1]

实施全国统一的课程方案,必须有成绩评价制度与之配套。为了推广全国统一课程,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英国建立了两个全国性的机构,即\"国家课程委员会\"和\"学校考试和评价委员会\"。\"国家课程委员会\"成员由教育与科学国务大臣任命,委员会由教育行政官员、教育咨询人员、中小学教师代表、高等教育界代表等组成。\"国家课程委员会\"必须对公立中小学课程进行检查,并就存在问题向教育和科学大臣提供意见,该委员会还负责发布中小学课程方面的信息。\"学校考试和评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考试和评价的研究与实施。在实施全国统一课程已成定局情况下,该委员会曾组织各学科工作小组,制订了各学科的教学大纲和包括10个级别的成绩目标体系。目前,各学段结束时的各学科标准化水平考试已经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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