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地产抵押登记产生的问题及对策(2)
四、最高额抵押登记问题
对于一般抵押权登记如何办理,无论是银行还是登记机构都比较熟悉,但对于最高额抵押登记,很多登记机构还是从《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颁发实施后才实践的,但如何能全面认识掌握最高额抵押登记,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先谈谈它的优点:
例如某日化企业为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未来三年时间内需要筹集大笔资金用于产品研发,为支持该企业发展,某银行与其签订了一份长期贷款合同,双方约定在未来三年期限内,由银行向该企业提供6次贷款,同时以该日化企业的厂房作抵押。假如根据一般抵押中\"一债权一抵押\"的原则,双方应签订6次抵押合同,并办理6次抵押登记,手续繁琐不堪。对此类问题,我国《物权法》专门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约定,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这种抵押权仅需当事人设定一个抵押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而不需要就其中多个债权关系特别地设定抵押,即可长期担保。从而为当事人长期交易提供便利和充分的保障。
从上述事例中,我们能看出最高额抵押登记有高效便捷的优点,也有利于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的担保。总结最高额抵押登记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的担保。
如甲企业需要连续采购原材料进行生产经营,与乙银行协商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在两年内甲企业向乙银行发生的连续借款,均由甲一处自有厂房抵押担保,此情况应该采用最高额抵押登记,但如果甲企业仅仅需要向乙银行申请一笔贷款,那么因债权特定,只能用一般抵押登记,不能采用最高额抵押登记。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银行向企业发放流动性贷款,也申请最高额抵押登记,一些登记机构依申请给予登记,但流动性贷款一般是特定的贷款不会产生连续债权,因此不符合最高额抵押登记特征,建议登记机构在遇到此类情况时按一般抵押权登记办理。
2、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为将来的债权。
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应随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成立而成立。然而,在最高额贷款抵押设定时,贷款主债权尚未发生,其担保对象是将来发生的贷款债权。
3、最高额贷款抵押须存在最高债权限额。
尽管最高额贷款抵押设定时,主债权尚未发生,其数量难以确定,但也必须有所确定,确定的办法不是判断贷款债权的数额,而是确定抵押物担保的贷款债权的最高限额,贷款人优先受偿权仅在最高限额内存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房屋登记办法》,原建设部发布,自2008年7月1日施行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村镇建设办公室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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