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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施工企业所得税筹划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工商企管: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本文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各方面对施工企业的所得税进行筹划,从而使得企业在法律的允许的范围内减低税务负担,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也有利于企业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施工企业;对策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from all aspects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to planning, thus make the enterprise in the law allowed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tax burden to reduce, which not only helps to improve the enterprise\'s profit ability, also be helpful for enterprise and rapid development.

Key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2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的发展,我国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为了有效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需要对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使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效减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的净收入能力和水平,为企业的快速的发展奠定强有力的基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给企业创造了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间。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税务筹划活动,合法地降低企业税负,节约纳税支出,使企业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是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与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5 个统一和2 类优惠政策; 主要变化有: 新税法重新界定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一简化了所得税税率,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和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优惠税率和照顾税率;进一步规范了工资薪金及附加项目,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并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以外,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特定区域有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还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政策措施。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

(一)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大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工程量大,工程项目复杂,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不仅种类繁多而且价值很高,其中主要的固定资产按类别分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其总额一般会占到所有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拥有如此大额的固定资产,每年产生的折旧费用也必然很多,而折旧有抵税作用,所以对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进行筹划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收入确认较复杂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工程项目耗资巨大且大多都是要跨年度才能完成的,所以其收入确认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较复杂。一般情况下,承包商需要在施工前向招标单位索要部分的工程款和材料费,以满足项目的正常运转,待项目完工后再支付剩下的款项。对于跨年度才能完成的工程,需要根据工程的总价款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计算确认当期的收入。

(三)劳务成本较高

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大量工程项目,以提供劳务为主,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其劳务成本的支出也较高,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力价格不断上涨,必须通过纳税筹划降低其劳务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应对金融危机。

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主要是指为直接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的生产工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薪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以及企业应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等。

(四)业务招待费数额较大

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开展一些业务往来活动,在施工过程中受建设方的资金到位、合同变更等的约束要与建设方搞好关系,在工程结束后还要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建委、质监站、安监站等的检查,再加上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的竞争比较激烈,所以其业务招待费的数额也比较大。在一般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具体是指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的开支。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因此,对于固定资产的筹划主要是从固定资产的折旧筹划入手。对折旧的筹划包括三方面内容: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确

定和净残值的估计。

(二)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来说, 后两者不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前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个人投资者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建筑集团在南京拥有一家子公司甲和一家分公司乙。当初选择把乙公司设立为分公司就是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进行考虑的。2010年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万元,子公司甲实现利润10万元,分公司乙亏损15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由于分公司可以和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因此乙公司的亏损就可以用来抵减总公司的利润。把乙公司设立为分公司相较于子公司为企业集团减轻的税负为:15*25%=3.75万元。而对于业务比较稳定又能在当地享受到低于母公司税率的,就可以考虑采用子公司的模式,但与此同时要注意明确母子权责,抓住关键控制点以保证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该集团公司于2010年在云南省承接了一项建筑施工工程,该工程应交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经过企业的筹划与决议,企业最终选择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该项工程在施工当地成立了独立的项目部,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按20%的优惠税率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当时若设立成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就必须和该公司合并纳税,同按25%的税率,这样就多缴纳了30*(25%- 20%)=1.5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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