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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施工企业所得税筹划(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工商企管: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收入确认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分期确认收入一方面可以使税款分期缴纳,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另一方面也可适当推迟税款的缴纳,从而使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所以,能够分期确认收入的项目应当尽量分期确认收入。本期确认的收入项目少些,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少,缴纳

的税款也较少。

(四)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一般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工人都是直接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编制\"工资表\"发放工人工资。随着国家对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直接与劳务公司合作,将企业承包的项目全部或者分包交由劳务公司来做,支付劳务公司一定的费用,这样就避免了企业招募施工人员以及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麻烦。

(五)其他方面的筹划

对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着机器设备陈旧、人员建造技术水平低下、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的现象,这样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收益,更是给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所以在全球经济动荡不安的现今,建筑施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新企业所得税法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设定了优惠条款,也给企业带来了纳税筹划空间。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所以对于企业来说既然不能避免纳税,那么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合理合法地减少纳税,节约企业成本,增加利润。本文主要从建筑施工企业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固定资产、收入、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业务招待费、借款费用等特点,并对其特点所使用的纳税筹划方法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浅显的方法,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有些问题有待进行深入探讨。纳税筹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贺志东著.纳税筹划[M].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2] 盖地编著.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3] 钟雷.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探讨[J]. 财会通讯(理财版). 2007(08)

[4] 王险峰.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 商业会计. 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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