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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的实践与思考(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工商企管: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对事后监察来说,事前、事中监察就显得更主动、更有优势。一是能起到从\"源头\"上起到设防作用。事先介入,能起到防患于未然,即便中途出了问题,纠正起来也较容易,给企业造成的\"内伤\"也会减少许多。二是对监察对象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因监察人员参与,使一些想\"不规矩\"的人,不敢、也不便\"轻举妄动\",客观上有遏制、监控和防范的作用。三是便于加强和改善管理,起到督促和指导服务的作用。可以说,事前监察是基础,事中监察是保证,事后监察只宜作为效能监察重要的补充,坚持以事前介入、全过程监控为主才是开展效能监察的上策。

三、在工作原则上,由\"外圆内方\"向内外同一转变,摆正内在关系,消除监察\"特区\"。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按理讲不应该有\"禁区\",只要是属于监察范围的内容,都应纳入监察视线,但实际操作中却不尽然。企业要生存,就要适应市场法则,有时为了拿到项目合同,也用尽了各种办法,其中有些做法甚至也是踩在\"线\"上走,这种情况下,企业效能监察成了把\"双刃剑\",无论偏向哪一边,都会对另一边有所\"伤害\"。那么,怎样把握这个\"度\"。

1、两者利益都必须维护,但前提必须是合法。作为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的利益当然要维护,但此时的维护主要是建立在政策服务、智力支持上,如在采购外协招议标中签定\"廉洁诚信保证书\",体现在对党员干部和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教育上,落实在制度管理上。这里,外圆是市场之道,内方为廉洁之规,内外有别,不等于内外无规,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监督、放弃原则,这是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铁的纪律和底线。

2、对具体市场运作行为,可以不干预,但不是放任不管。现在企业闯市场很艰难,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这些年企业监督部门对市场运作中的某些行为实际上是持\"默认\"态度,在监督中大都采取\"区别对待\",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不等于对其坐视不管,使之成为效能监察的\"特区\",不干预不等同不监督,只是监管的方式方法更灵活、更策略。如在实际中,我们外部大项目采取公司领导负责项目,待遇与项目脱钩,事前做出廉政承诺,事后述职述廉,接受监察审计,既不妨碍项目的自主运行,又达到了有效监控,廉活并重的目的,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3、有所为,有所不为,是为了更有作为。无为而治,是一种期望和境界,不等于不为而治。有所\"为\",就是为了有所\"不为\",把该管的管好,把该放的放开,做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方向把正,让企业在政策和法规的\"尺度\"内,自主、健康地运行,只要不\"出格\"不违规就不过多干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用更多的精力来研究政策,当好参谋,搞好服务,从而达到实质意义上的\"无为而治\"。

四、在效能监察具体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四个创新\"

1、是观念创新。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自觉摒弃过去旧的和不合时宜的观念,树立指导服务的责任意识;纠正效能监察是\"种别人的地,荒自己的田\"等模糊认识;克服怕效能监察干扰了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怕查出问题影响企业声誉、堵了企业的路子等顾虑,要充分认识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工作融入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2、是体制创新。加强对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效能监察工作责任制。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划分效能监察责任区,并与生产经营、安全、质量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相统一,统一布置、统一检查抓落实。一个单位效能的好坏,要与评价领导干部政绩、选拔任用干部相结合,与经济责任制考核兑现挂钩,奖优罚劣。

3、是领域创新。要把效能监察的视线向经营管理的深层次延伸、向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延伸,围绕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将目光逐步向产权交易、技术改造、赔偿费用、对外项目等领地延伸。做到国有资本投到那里,效能监察工作就要开展到哪里。同时,要与业务部门通力合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变单一的效能监察为统一的效能监察,避免\"孤军作战\"。

4、是方法创新。一是要选准\"切入点\"。要把企业管理的难点和经济效益的流失点作为效益监察的重点,尽可能地选择那些\"短平快\"的监察项目,力争短期内能见到成效,增强干部员工的信心。二是要抓住\"关键点\"。重要决策出台前,着重检查决策的合法性。重大经营活动确立之初和进行之中,前期着重检查项目的可行性,合同的合法性;中期着重监控项目进展的有效性,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后期着重审查项目效益的真实性和分配的合理性。三是要把握\"延伸点\"。效能监察是一个完整的管理监督过程,不是简单地经过立项监察、挽回了经济损失、提出了整改建议,工作就结束了,还要抓好对被监察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定期与被监察单位一起总结经验教训,既帮助其找出产生问题的\"症结\",为下一步的选题立项提供依据。四是要注意\"结合点\"。即,直接参与与资料分析法相结合,效能审查与目标考评法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项目,事先做好防范,对容易发生问题的事项可直接参与监控,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举一反三地监督监察和问题的查处,把握好效能监察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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