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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论中传统人格权如何探索

发布时间:2016-12-02   |  所属分类:公司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我国目前主要的人格权理论源于德国,但是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人格权体系,即我国民法理论中传统的人格权体系:人格权作为属概念统领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两个种概念的独特树形人格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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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人格权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传统的人格权体系的内在的逻辑矛盾逐步凸显,从而,阻碍了人格权理论的发展,限制了人格权的法律规制及司法保护。只有通过客观描述我国民法理论中传统的人格权体系,分析研究该体系的矛盾与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为最终达到重塑人格权体系的目的提供方向性指引,从而为人格权理论研究、人格权体系发展乃至于人格权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体系问题

  一、我国民法理论中传统人格权体系的模型

  (一)人格权

  在世界各国的民法理论中,关于人格权的内涵众说纷纭,从不同角度对人格权的内涵进行界定。以人格权的客体和法律特征提炼出人格权的内涵,已经成为了我国人格权理论界的通说,其标准表述为: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1]25。人格权的客体就是以人格权为中心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目前,我国理论界有三种学说:人格利益说、人格要素说以及伦理价值说。针对三种学说,理论界经过长时间的争论,也没有定论,但是人格利益说得到了大部分学者的支持,成为通说;该学说主张:人格权之客体与其他民事权利之客体有共同之处,即利益是民事权利的核心,每一种民事权利都对应着相应的利益,人格权也不能例外,其客体就是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既可以是精神层面的,也可以是物质层面的;经过学者的进一步论证又得出人格利益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的人格利益,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等,另一种是具体的人格利益,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隐私、姓名、名誉等等。因此,人格利益并不是人针对自己身体的利益,也不是将自己肉体当作客体,而是针对高于人身的行为自由以及精神自由等利益[2]。

  (二)一般人格权

  我国的一般人格权概念引自德国,但是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并不存在于《德国民法典》。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的最清晰的来源是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德国《基本法》中关于保护“人类尊严”和“自由发展人格的权利”的相关规定,1954年德国帝国最高法院对“读者来信案”的判决表述为“一项一般的、主观的人格权……”经过我国学者的翻译研究,从而在我国创设出一般人格权的抽象性概念。一般人格权作为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概念,从我国的人格权理论逻辑上来讲,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享有的姓名、隐私等具体的人格权利的概括,并且能都决定这些具体的人格权利的权利,它对于具体人格权有着统领且决定的作用[3]。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是组成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内容,这种观点已经被我国大部分学者接受。所谓人格独立,人格权利主体不依附于任何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且对自己的人格利益具有绝对的支配权;人格自由,则是指保持人格的自由和发展人格的自由,保持人格自由即是保持做人的资格,发展人格的自由就是不断发现自己的作为人的而应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利;最后,人格尊严则是指每个人都应有得到他人尊重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弹性权利,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将值得法律保护而尚未被法律承认的人格利益纳入到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依一般人格权的法律制度进行保护[4]。从理论上具有解释功能、补充功能和创造功能,从而能够弥补因具体人格权天生的封闭性缺陷而产生的人格权保护中的漏洞。

  (三)具体人格权

  人格利益被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那么,具体人格权为以具体人格利益为标的的人格权。为了使这些已经被人们和法律接受的人格利益得到法律更直接的保护,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或者法律拟制由法律对不同的人格利益直接作出差异性的规定。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大量的具体人格权,主要包含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各类司法解释之中。主要有: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在立法上得到确认,不仅有利于民事主体直接依据法律条文维护自己的人格利益,并且能够有效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至于在人格权审理案件中因过分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而引发的裁判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综上所述,我国民法理论中的传统人格权体系由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以及具体人格权构成。三者组成树形结构,前者位于体系顶端,后两者位于第二级,其余具体的已经被法律规定名称的人格权位于第三级,那些处于争论期的尚未并法律承认的人格利益位于第四级或者更靠后的级别。以客体和作用为标准,可以将我国的人格权体系表述为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的人格利益,其作用是指导具体人格权,并将没有规定为人格权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责任归属于自己。而具体人格权是把每一个具体的人格利益作为客体,调整和保护该种具体人格利益[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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