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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少数人与土著人民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16-12-07   |  所属分类:国际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少数人与土著人民并不是两个新概念,但却是特别有争议的两个概念。从“少数人”和“土著人民”的定义到二者的权利内容和权利属性都一直存在争议。加之二者的具体权利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所重叠,愈发增加了研究的复杂性。因而有必要对国际法上少数人和土著人民的权利保护进行梳理。

国际政治研究

  摘要:国际法对少数人和土著人民的保护由来已久,但是保护效果并不好。加之二者均没有被普遍接受的明确定义,因而经常被混淆。甚至在一些国家由于类别无法区分而权利无法受到保护。本文将分别梳理少数人和土著人的历史保护、概念特征、权利内容等,尝试厘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期切实实现国际法上少数人和土著人的权利保护。

  关键词:少数人;土著人民;区别与联系

  一、国际法上少数人的权利保护

  (一)少数人保护的历史

  保护少数人免遭歧视和侵害是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所关注的最古老的问题之一。早在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约》和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等宗教和约中就包含了有关保护宗教的、民族的和语言的少数人的国际规定。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通过和平条约中的相应义务和国际联盟为此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机制,对少数人的保护逐渐成为一种制度。①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没有就少数人权利做出任何特别的规定,有关少数人概念的讨论沉寂了近20多年。②直到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B公约)第27条特别规定了少数人权利的条款,有关少数人的概念及其在各国社会中的地位才又成为国际法上关注的重要问题。③这也是联合国首次在文件中规定和承认少数人权利。此后,为了使B公约第27条含义更加明确,保护的权利更加具体,联合国大会在1992年12月通过了《关于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宣言》(以下简称《少数人权利宣言》)。同时,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均有一些内容涉及到少数人的权利保护。

  (二)少数人的定义

  1.对于“少数人”定义的尝试尽管许多国际文件涉及到少数人,国内外法学理论界对少数人的定义已经探讨长达半个多世纪,但国际社会尚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少数人的定义。究其原因,或许是由于少数人生存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最早对“少数人”的定义进行界定的尝试,可以追溯到1930年国际常设法院对保加利亚和希腊之间有关少数人社群的迁移(即希腊的保加利亚社群的外迁)争执的希腊———保加利亚社群案所提出的咨询意见。国际常设法院在其咨询意见中认为:条约规定的少数人社群是指在特定国家或地域生活的具有他们自己的种族、宗教、语言和传统的人群。基于这种种族、宗教、语言和传统的认同,其成员彼此团结一致,主张保护其传统,维持其礼拜形式,保证按照他们种族的精神和传统教育培养子孙后代,并互相提供帮助。①为实施B公约第27条的规定,1971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属的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任命弗兰西斯科•卡泼托蒂为特别报告员,要求他对少数人权利问题进行研究。在此之前,该委员会曾经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少数人”一词定义的决议草案》,可惜未能通过。该委员会强调“少数人”的定义应该建立在三个因素之上:1)“少数人”一词只包括人口中那些居于非支配地位的群体,他们拥有并希望保持明显不同于人口中的其他人的稳定的种族、宗教或语言的传统或特征。2)这种少数人应当达到适当的数量,从而使得他们自己能够保持这些传统或特征。3)这种少数人必须忠于其所属国家。②得益于国际常设法院的案例法、许多国家的建议以及人权委员会对其提出定义的讨论,弗兰西斯科•卡泼托蒂的定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得到了最广泛的承认。它明确地只限于第27条的适用,并认为,“少数者是指这样一些群体,其在数量上与其所属国家的其他人口相比处于劣势,不具有主导地位,其成员,作为居留国的国民,具有种族、宗教或语言上的特征,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人口,并表现出(既使是含蓄的)保有这些特征的团结意识。”③除人种、宗教或语言方面的性质外,卡泼托蒂主要强调了数量上处于少数、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和共同的团结意识这些标准。1985年,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成员朱利•德斯切涅斯接受小组委员会之托起草了一份提交给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关于“少数人”一词的定义的建议书》。在这一文件中,德斯切涅斯在卡泼托蒂提出的上述定义的基础上又提交了如下定义:一国公民的群体,在该国构成数量上的少数并处于非支配地位;他们在种族、宗教或语言上的特征与该国的多数人口不同,具有一种有生存的集体意志,既使是含蓄的所激发的彼此之间的一致意识,其目的是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实现与多数人的平等。④由上可知,达成一个被各方接受的定义是困难的,但是可以从这些既有的定义中归纳出少数人定义的要素,指导公约或其他国际文件的实施。2.少数人定义的要素卡泼托蒂在其研究中指出:如果不带政治上的偏见真正检讨这一问题,便不能否认少数人的客观存在。⑤因此,问题只应该是在一些有争议的意见中,有关少数人定义的“内核”可以扩展或者限制在怎样的范围内。⑥因此,有关少数人定义的讨论,主要围绕主客观要素展开,这些要素又成为判断某种群体或个人是否构成少数人的主观和客观标准。(1)客观要素依据卡泼托蒂的研究报告,有关少数人定义的客观要素包括稳定性、数量规模、不具有支配地位以及国籍或公民身份等方面。⑦还有的学者把少数人群体自身的群体特征也包括在内。a.稳定性国家要求享有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少数人群体成员必须在该国领土范围内生活达到一定的时限。有的国家的国内立法还为此规定了准确的时间。⑧一般认为,强调少数人这种稳定性的特征,主要是为了避免由于对外来移民、移徙工人等其他形式的外来者的少数人地位的过快承认和明确保护会过分地刺激一些新的少数人群体的迅速形成,同时也是为了阻止现有的已经被同化了的群体的少数人意识的觉醒,进而避免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威胁到有关国家的稳定、统一和安全。⑨b.数量规模一般来说,少数人群体应少于一国其他群体的人口数。在数量上居于少数主要是指一个特定群体的人口相对于其居住国的整个人口而言居于少数,而不是指该群体的人口在其居住国的某一地区占人口的少数。①c.不具有支配地位少数人群体在政治或社会生活的其他重要方面不处于支配地位。占支配地位但数量上居于少数的群体不能作为少数人进行保护。例如在南非种族隔离时期,居于少数的欧洲白种人支配着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南非黑人,这些白种人就不能称其为少数人,从而不能受到B公约第27条的保护。其实,各种关于少数人的定义强调少数人的非支配地位,就是为了避免把数量上居于少数但实际上处于支配地位的群体纳入少数人的范畴,因为对于这样的强势群体不需要给予针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真正的少数人那样的特别保护。尊重大多数人意愿的后果容易引发人民行使自决权。②一般来说,少数人在其居住国并不只是在政治上居于从属地位的人,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其他方面往往也处于从属地位。d.国籍或公民身份卡泼托蒂认为,少数人必须是一国的公民,因为在解决少数人问题的时候会涉及到相关人群在一个国家的司法地位,具有一国国籍无疑是必须的。③但是,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一般评论》指出,依B公约第27条的措辞,其所要保护的个人属于这样一种群体,该群体拥有共同的文化、宗教和语言。这里,其并没有要求这样的群体成员必须是该国的公民。与此同时,各成员国依B公约第2条有义务确保在其领土上和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个人享有该公约规定的权利,除非公约的条款另有明确的规定。④因此,成员国不得将第27条的权利保护仅限于其公民。⑤e.群体特征虽然卡泼托蒂在他的研究报告中没有专门把群体特征作为定义少数人群体的客观要素加以罗列,但是他本人并不否认群体特征也是定义少数人的一个基本要素。卡泼托蒂在定义少数人的时候曾经指出“少数人具有人种、宗教或语言上的特征”。所以少数人在一国人口中在人种、宗教和语言上与其他人口不同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具体如何界定这种特征,以判定某些成员是否属于该少数人群体,在实践中时常引发纷争。对此,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一般评述》中明确指出,在成员国是否存在这种少数人群体并不依赖于成员国政府的决定,而是有赖于其所具有的客观标准。⑥(2)主观要素少数人群体是以一种文化上认同为前提而存在的群体,它通常表现为少数人群体成员具有保护他们自己特征的主观意愿。保护少数人作为一个群体的存在,其前提条件也是以其群体成员希望继续作为一个具有特性的群体而不被同化于其他社群。a.具有特定的群体归属感少数人具有特定的群体归属感是指少数人确认自己具有少数人群体的共有特征,是有关少数人群体的成员,并希望自己能够一直作为其所属少数群体的成员而继续存在。这种群体归属感在什么程度上、以什么方式表现出来并不重要,而各国的主张也不尽相同。卡泼托蒂认为,一般来讲,由具有明显的人种、宗教或语言特征的少数人群体在一定的时期内客观存在这一事实本身,就可以推断出这种主观要素或群体归属感的存在。⑦b.具有保持其群体自身特征的共同愿望少数人具有保持其群体自身特征,而不希望自己被同化到周围其他群体的人口中去的共同愿望,卡泼托蒂在他的少数人定义中已经表现出,即“表现出(即使是含蓄地)保有其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的团结意识。”同样的,在卡泼托蒂的研究报告中,他也提到,这种保持群体自身特征的共同愿望,通常表现在有关的群体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其显著的群体特征。①正如上述,“少数人”定义的客观要素存在与否不难判断,但是其主观要素存在与否,就不是那么容易判断的。如何判断上述主观要素是否存在,是否需要有关少数人群体的成员以某种明示的形式表示或证明上述主观要素的存在,确实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以上的主观要素是隐含在客观要素中的,它们可以通过客观要素表现出来。同时,这些分析也充分表明,客观要素的存在是一个群体在国际法上被承认为少数人群体的基本要求,在认定少数人群体时首先需要考察。但是,在判断一个群体是否属于少数人群体时,还应该把握好主观要素的范围,以避免有的国家借口其国内有关的少数人群体不符合上述主观要素的要求而不能称其为少数人群体,进而逃避其应承担的保护少数人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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