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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有何安全问题(2)

发布时间:2016-11-03   |  所属分类:计算机网络: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2.2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难度加大

  针对信息网络安全领域面临的更加复杂的国际信息安全环境,世界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如,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国家保密政策委员会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委员会;英国2009年成立国家网络安全办公室和网络安全行动中心;德国设立国家网络委员会和国家网络反应中心;俄罗斯成立国家信息政策委员会,统一部署国内网络安全工作[3]。

  我国虽然2011年也成立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年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但我国的网络管理体制由于历史原因,依然存在国家信息安全相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政府各部门独立管理造成的管理层级低、效率低、难度大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国家对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成果,这样很难有效防范国内的网络犯罪和境外情报机构的攻击,使得政府在实行网络监管方面监管力度不够大、监管范围不够广、监管程度不够深,加之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存在资源分散、信息共享少、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缺乏等不足,对随时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无法形成有效合力,无法应对有组织的高强度的攻击,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难度加大。

  我国目前为止针对互联网出台的法律很少,即使把所有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都包含进去,数量也不多,而且很多从规定的内容和形式上来看,只能说是准法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多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决定》更像是立法解释。不难看出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有关立法的层次较低,且多以规章规范为主,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较少,覆盖面也不广。而且立法层次不足也会损害我国有关网络立法的法治形象。二是协调性较差,有些法律甚至互相冲突。我国互联网立法多出于行政管理需要,以规章规范为主,将许多义务和责任强加给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产业,而很少提及用户们的权利,有着很大的管理色彩。尤其是有关网络谣言、网络舆论、公民隐私等方面,很少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比如“某某门”、“人肉搜索”等现象层出不穷。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互联网的开放性下被冲击得支离破碎,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三是立法还存在大量空白点。

  从我国互联网立法可以看出,现有的立法多以行政性立法为主,侧重管理规范,在民事商事等与人民密切相关的方面较为欠缺,对公民通信权、隐私权、青少年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缺少。而在国外,各国普遍都很重视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比如美国的《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德国的《阻碍网页登陆法》等[4]。即使近年来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网上整治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缺乏有力的相关立法支持,整治力度还不够,效果还不足。同时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综合性立法也落后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

  2.3新技术应用带来的信息网络安全威胁更加复杂、多样

  随着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3G/4G)商用的规模化发展,信息网络的全覆盖、即时性特征更加显现,使得互联网更具有开放性,信息的生产更加自由、传输渠道更加多样、网络应用更加丰富,在线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生产、传输、应用的单位,网络病毒、安全漏洞、黑客等影响范围日益加深,甚至波及全球互联网用户,加之,以下一代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应用中普遍提供了匿名通信、加密邮件等功能,使得网络的隐匿性越来越强,这一方面有助于保护用户的通信隐私,但同时也给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带来了很大的障碍,给政府采取措施保障信息网络安全带来极大的挑战。

  阅读期刊:信息网络

  《信息网络》(月刊)创刊于2002年,是由信息产业部主管、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主办的公开发行的综合性行业期刊。《信息网络》宣传中国电信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成就,同时紧跟产业发展趋势,报道通信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与应用,探讨现代通信业的管理理念,把握行业市场脉络,提供通信行业的新信息。荣获信息产业部优秀科技期刊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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