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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职称论文发表浅谈中国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理论

发布时间:2014-01-08   |  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经济法真正蓬勃兴起,但正如同当初对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问题的大讨论一样,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也引发了学界的诸多争论。从2003年至今,中国的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理论研究已历经十年之久,但仍旧属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的环节,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关联分析和历史梳理等方法,厘清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相关概念和争论焦点,试找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的发展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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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3年以来,中国全国范围内包括经济法前沿研讨会、法学会和知名法学家等都已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作为重点开展研究和讨论。以张守文教授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和翟继光的《经济法责任研究》为首,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改变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相对薄弱的现状,促进经济法完整责任理论的实现。笔者在此试对十年间中国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理论研究重点的变化发展进行探讨。

  一、中国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理论研究的十年发展

  (一)开启阶段从2003年至2005年间,对于中国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思考和探讨都尚处于逐步开启阶段,而其他学界基本持否定态度。对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普遍倾向于“综合说”,认为综合性也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性的体现,综合性的责任与经济法多样性的责任并不矛盾。张守文教授和翟继光博士为学界深化理解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打开了局面。张守文教授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首先肯定了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探讨,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在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和里程碑意义,还可以推进到其他部门法学领域,甚至会影响到法理学和整个法学观念的更新;即使不能发现和提炼出独立的责任形态,这种证伪的结果同样功不可没。

  相较而言,翟继光博士则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对经济法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责任划分标准的认同和对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认同,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具体表现在于与传统责任的形式相同而性质不同,他指出所谓不同的法律责任不过是“法律专断的区分”,传统责任形式也是由于部门法瓜分而对内容相同的责任所作的“文字游戏”,目的就是为了让人们简易地明白所属部门法的不同。而翟继光博士所使用的从法律责任的含义和分类入手的研究方法也为之后诸多学者借鉴使用。

  由于经济法学刚站稳脚跟,大部分学者还驻足于对经济法的独立问题的考量,史际春教授和姚海放博士还因此呼吁学界勿再纠缠于某种特定的责任,既勿以经济法缺乏独特的法律责任形式来否定经济法,也勿以经济法有某种不同于传统责任的形式来证明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二)分枝阶段在普遍沿用了开启阶段的研究方式之后,自2006年起逐步出现了其他的讨论研究方法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独特认识。有学者认为应从研究方式上进行转变,建议由演绎推理变为归纳推理,再用演绎检验归纳出的结论,从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中归纳出一个个具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再用这些形式来证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认为任何法律部门都有独立的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形式,不存在所谓借用或共享的责任形式,公私兼备的社会性等观点是自相矛盾的,与开启阶段中翟继光博士的观点相反,并且归纳出财产责任、信用责任和行为责任三类经济法责任,或是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与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两类。有学者认为要建立经济法责任,首先是要完善三大法律责任,寻找经济法责任在其中实现形式,包括经济法中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实现。另外,在三大责任不能包括全部的经济法责任形式时,对传统的法律责任进行超越。有学者分别从法理依据、责任划分方法、部门法的独立、主体的特殊性和可诉性五个方面试图证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认为经济法责任与传统责任有交叉也有相似,但其特征、实施目的和责任方式都与传统方式不同。

  (三)回归发展阶段2008年后,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观点逐步集中,不再试图以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尚未定型来否认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性,学界开始逐渐达成共识:首先,经济法责任是独立的;其次,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由经济法责任形式借用传统责任形式而推翻,也不取决于经济法创造出的一些新型的责任形式。似乎学界开始回归探索初期的理念,通过法理中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概念等进行研究。在此之中也有发展,有学者认为要区分独立责任和独特责任的概念,甚至认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是综合责任,并不存在完全独立。

  有学者认为在这样模棱两可的中间地带时,可以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因为我们可以否定经济法责任是单纯借用或简单综合了传统法律责任,因为经济法有特有的责任形式;我们也可以否定经济法责任完全独立,因为经济法司法救济中还含有大部分的传统责任形式,但唯一不能否认的就是经济法责任是相对独立的,而其相对独立性的根源和基础就是经济法独有的特征和形态。经济法理论发展至今,如何提高“理论的自足性”已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而迫切的问题。事实上,简单的观点和理念的提出较为容易,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观点或理念能否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是否符合法学发展中公认的法理学、法逻辑学等基本法学的范畴和概念,这使如何构建一个完整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变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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