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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职称论文发表浅谈中国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理论(2)

发布时间:2014-01-08   |  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概念厘定

  (一)经济法责任的涵义“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何者作为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称谓,由于“经济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表述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使用较为普遍和广泛,含义不够准确,难以成为法学独有的具有特定内涵和外延的名称,更容易让人误解为是经济方面的相关责任。目前学界已普遍选择采纳“经济法责任”,已毋庸质疑。而针对经济法责任的涵义,虽然各家出发角度、界定方式和行文用语不同,如从违法行为的角度,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因经济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从部门法的角度,经济法责任是由于违反了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权利义务的角度,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或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

  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所表达意思实质是一径贯通的,学界相关定义在许多学者的着作中还有更为详细的介绍,在此不作赘述。笔者赞同从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角度出发,并且与三大责任的概念模式相契合,把经济法责任的涵义定义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或由于某种事实状态符合经济法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涵义在厘清涵义之前,首当其冲的是经济法责任是否独立的问题,作为公认的“难垦之域”,学界对此问题仍旧众说纷纭,无一定论。长期以来有不少学者,特别是民商法方面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或者说法律体系的独立并不必然等于或要求法律责任的独立,其法律责任形式与实现方式可以是对传统部门法的借用与综合。

  随着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经济法实践的逐步拓充,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已经得到绝大多数经济法学者的认同。根据法理逻辑可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其性质决定了构成这一完整法律部门体系中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也就是说,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理所应当拥有其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经济法不可能独立设定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同样,其他部门法也不可能独立设定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而何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对于此概念的完整法理性陈述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目的、价值、精神、功效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相区别,且能够与后者相并存于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之中”。

  三、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必要性

  (一)是经济法产生和演变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市场长期无序竞争导致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形成和发展,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由此,作为经济法核心内容的反垄断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诞生。而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进行调整、协调、干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也逐渐构造出了经济法的雏形。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是因为出现了其他法律所不能调整维护的法域,因此,经济法责任有其必然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所保护的法益、形成的影响以及达成的效应是其他法律所不能及的,如市场经济中垄断何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影响,企业对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隐性影响等。经济法责任其所独有的责任形式也是传统法律责任所不具备的,如产品召回、信用减等、停止信贷资格、公布不良信誉、停止能源供应、取消优惠待遇等可以作为其专属的责任形式。

  (二)是经济法责任特殊性的必要条件对比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等,实质是存在根本区别的,即已经客观存在的经济法责任在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内外部特征的对比上存在明显差异,可以通过对经济法律关系、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实现路径等概念进行比较来探索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差异性,并将这种差异性作为其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法律依据。

  首先,四者所保护的主体性质不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调节由于多重原因所导致的社会实质不公平现象。民法是个人本位法,民事责任的目的是维护平等主体间个体对个体的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和私有利益不受侵犯。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法,行政责任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刑法是在所有法的救济途径都难以弥补损失时的终极救济法,刑事责任是国家对个体的责任,侧重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打击破坏严重侵害他人或国家权益的行为。

  其次,四者所保护法益的性质不同。经济法是兼具补偿和惩罚性质,即具有对违法者的惩罚,又注重对利益受损方或是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补偿。民事责任具有调整、恢复、补偿平等主体间关系,手段较为柔和,不具有惩罚性。行政责任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责任,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刑事责任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利用国家强制力,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具有明显的惩罚性。

  最后,四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要求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经济法责任重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则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事实为必要。民事责任中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经济法责任中主观构成要件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宏观调控和整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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