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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评职论文发表简述可持续发展下的资源税改革(2)

发布时间:2014-03-22   |  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六)资源税的立法不能体现环保要求资源税的立法没有直接体现出环保要求,对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没有限制与惩戒,调节力度疲乏,无法有效遏制资源的开采对环境的破坏。资源税效用的缺失,一方面引致了资源的掠夺式开采、对生态环境不可修复的破坏等一系列生态问题;另一方面使得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对环境保护不管不问,生产所产生的废气、废料、废水零成本肆意排放。由于资源税收增长缓慢,政府收取的资源税不足以弥补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资金短缺导致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滞后,污染积重难返。

  三、矫正资源税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偏差的途径

  (一)借鉴国外经验,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西方各国纷纷将矿产、森林、土地、动植物、草场等资源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就是为了全面保护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我国资源危机剑拔弩张,从长远来看,将一些非矿产资源如草场资源、淡水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对于解决日益严峻的操场破坏和水污染等问题将发挥巨大地积极作用。等条件成熟起来,进一步将其它资源,例如土地纳入征税范围。这将有利于做到缓解我国人口尤为重多但耕地却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使有限的土地资源能够得到优化配置。(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对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不管城乡,只要进行采伐或开垦荒地还是兴建工程及生活设施建设用地等,为了使资源税收法律制度更加进一步做到规范、完善,都应将耕地占用税、土地用税统一合并到资源税中,都应该根据土地的开发用途、土地位置、使用时间等情况征收资源税。)

  (二)完善计税依据,使之按资源开采(生产的数量计税)

  对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资源,其计税数量应更替为实际开采和生产数量,这比销售和使用数量要准确。一方面,从市场的迫切需求和自身利益出发,促使纳税人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合理开采资源;引导企业自觉地节约国家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另一方面,便于税务机关从源头控管,避免税款流失。

  (三)实行从价计征,提高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税收成本将课税数量修改为“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进行计算。税率的设定,建议按照“销售收入越大税负率越高”的原则,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分档次确定。实行“从价计征”,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统计,提高资源价格及资源进入市场的税收成本,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税收遵从。

  (四)提高资源税单位税额,为资源生态建设提供财力保障根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资源税的税额税率,将资源税与环境成本以及资源的开发、养护、恢复等挂钩,根据资源稀缺性、人类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成本、可再生资源再生成本、资源回采率、生态补偿的价值等因素,切实发挥资源税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作用。例如,对铁、石油、煤等非再生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即先在生产或开采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使资源税在对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的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而对其它资源可以继续采用定额税率,统一在开采或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其次,应当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提高单位税额或税率,并适当拉大税档之间的级距,即考虑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实行差别税率,如焦炭行业,在炼焦过程中,煤炭燃烧释放大量二氧化硫,会导致严重的大气污染和酸雨污染,因此应对高硫煤实行高税额。通过提高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进一步强化资源税的调控作用,使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

  (五)实行“专款专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政府应当将征收的资源税及相关税费全部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环境保护方面,同时这种经济支持应适当向资源地、向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较重的区域倾斜。设想若干年后有限的资源出现枯竭,伴随着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资源型城市也必将走向财政恶化,失业率增高的老路,因此将资源税收更多地让利于地方财政,不仅能够充分调动地方财政保护资源的积极性,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恢复生态、发展循环经济解决了资金问题,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改革资源税税制、统筹税费关系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思路,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合并征收,并尝试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统一征收,逐步将土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实现资源税费合一。

  (七)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一是秉着“谁破坏,谁补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者和环境破坏者实行征税、收费或罚款制度,行之有效的使当前市场和经济手段调节相结合,形成“污染者付费、使用者补偿,保护者得到补偿”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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