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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职称论文发表不同法域中的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2)

发布时间:2014-07-30   |  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在劳动争议中,因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字号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经营厂、店等所起的名称。劳动者身份从属不是隶属业主,而是隶属于字号代表的经营厂、店,是该经营厂、店的职工。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这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迥异。

  在行政法领域,公民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了行政法上的人格,与业主是有区别的,他们应当分别为各自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如1989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电话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不服,依据〈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中认为: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的违章处理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行政法律规定中,将个体工商户视作独立的行政相对人,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法领域,个体工商户是社会责任承担主体。

  非产业领域雇佣关系仅是出卖劳动与获得报酬,是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调整;产业领域雇佣关系除劳动与报酬外,尚有身份、人格和社会因素等,非民法所能调整。劳动法与民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性质不同,由此导致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程序有所不同,如“原告就被告”一般管辖原则、劳动合同无效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等,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规定。工伤事故是一种特殊侵权,但其损害赔偿功能是采工伤保险机制实现的。

  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视角。苏永钦在《从动态规范体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调和》中指出“即使走向高度专精化后,民事法官仍然要掌握公法的资讯,乃至理解它背后的运作法理,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问题,行政法官反之亦然”。劳动争议诉讼中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诉讼主体的规定不能扩展适用于所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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