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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简析地役权制度的说明(3)

发布时间:2015-01-14   |  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3.在未来的《物权法》中应该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相应的救济途径,例如:“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的,用益物权人可以对土地所有权人损害地役权人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消或变更、请求侵权人恢复原状、支付损害赔偿金等。这样,才能更好的遏制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人侵犯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现象,使得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使地役权更大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以适应这个不断发展的社会。

  只有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又体现新的发展趋势的地役权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我国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伟大事业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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