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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城中村”问题

发布时间:2015-07-14   |  所属分类:农业经济: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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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城中村”是我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既不同于传统农村,又区别于城市社区的特点给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应在“城中村”的改造开发、村民社会保障、村民向市民转化、社会管理以及环境建设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城中村;城市化建设;政策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农村的城市化进程也在加速发展,而“城中村”正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出现一方面给城市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又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的提升。因此,解决“城中村”问题成为我国城市建设与发展中必须重视的一个现实问题,它对我国城市化建设健康、有序和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中村”的基本特点

  “城中村”是城市规划区内尚未完全向城市转型的原农村社区,是在急剧的城市化过程中,原农村居住区域(包括土地、房屋等要素)、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就地保留下来,没有有机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仍然以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初级关系(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不是以次级关系(业缘关系和契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区[1]。

  “城中村”是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有现象。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城市蔓延和郊区化进程加速,边远地区大量土地被征用,城市政府或开发主体为了规避极高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导致被绕开的村落成为“城中村”,在土地利用、建设、景观、规划管理、行政体制方面表现出强烈的城乡差异和矛盾[2]。

  可以这样说,“城中村”的形成,是我国过去长期实行城乡差别发展战略、抑制城市发展,改革开放后则又加快推进城市化,以致导致片面的“人口城市化”的必然结果。这种亦城亦村的“城中村”具有既不同于城市社区又不同于传统农村的显著特点:一是原村集体土地虽然划入城市规划区内,但仍为集体所有,且人均占地面积很少。二是“城中村”的户口性质为农业人口。主体人口以农业人口为主,但从事农业活动的人很少,尚未纳入城市居民的保障范围,没有住房、医疗、养老的保障,作为村集体经济——股份公司的股东,私房租金和股份公司分红成为村民基本的收入来源,这样本村人依赖分红和租金成为“租金食利阶层”,个别人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三是在经济发展上,产业结构多以第二、三产业为主,城市建设征地的补偿是城中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一个重要来源。集体经济相对薄弱,“城中村”主要是低层次的物业经济,大多数的集体收入均为土地出租费,土地和资源产出效益不高,个人相对较富裕。在集体经济落后的村庄,管理方式落后松散。四是与城市的周边环境不协调,外来人员多杂,流动人口集中,甚至超过本村村民,职业构成复杂,治安、卫生状况等相对较差,形成了很多治安和社会管理隐患。

  上述特点显示,“城中村”虽然在行政隶属关系上已经作为城市的一个社区,但它有明显区别于原城市中的街道居民区,还没有完全融入城市经济与社会生活,并带来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城中村影响了城市化的质量,是城市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不利因素,由于城中村不仅是一种居住形态,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形态,因此,改造城中村不仅是实现城市物质形态现代化的需要,是实现城市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同时也是改善城市环境和社会治安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城中村”面临着改造、转型的艰巨任务。

  二、“城中村”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城中村”与所在城市的矛盾日益突出,负面作用越来越大,对城市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了严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寄生型、外生式”的村集体经济问题[3]

  “城中村”集体经济以第三产业尤其是纯土地出租、物业租赁为主业,经济收入依赖于房屋租赁收入和土地开发补偿金,是典型的“寄生型、外生式”经济。同时,依靠纯土地出租等外在的经济增长点维持生存,收益量完全依赖物业出租的数量和租金水平,容易受城市政策、物业供给等外在因素影响。村民委员会全面负责村民生活,包括福利以及外来人口管理等,这样的管理模式导致了村民“寄生型”的生存动态和心理状态。由于我国农民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他们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十分有限,所以“城中村”村民就业能力低且门路少,成为“客观剩余劳动力”。部分村民靠房屋租赁收入维持生活,甘愿做“主观剩余劳动力”,过“食利寄生”的生活,成为“寄生型村民”。令人担心的是,如此下去,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体的经济活力、发展能力都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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