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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城中村”问题(3)

发布时间:2015-07-14   |  所属分类:农业经济: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给予“城中村”村民社会方面一定的优惠政策

  “城中村”居民应在入学、参军、医疗、社会养老保险,尤其是城市低保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待遇,使“村民”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四川省成都市出台了《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保险办法》,这意味着成都市“城中村”失地农民已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这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政府应通过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特别在失地农民就业方面,政府应制定失地农民就业政策,对这部分人群应特别关注,把他们的就业问题与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对待,积极引导他们从事二、三产业发展,创办社区服务,纳入劳务输出统一规划,进行培训、中介,千方百计为这部分人创造就业机会。对暂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人,有关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有与城市下岗工人一样的就业优惠政策。社会保险部门应制定有关政策,允许村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社保部门应在审核同意后,村集体经济根据自身实际,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逐月续交。

  (四)加大对“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

  应联合公安、城管、教育、计生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关登记和定期审查制度,加大对“城中村”中流动人口尤其是外来人口的管理,解决外来人口出具证明困难、子女入学无人管的状态。在确保党的核心领导、村民委员会主导地位的同时,组织带领外来居民参与建设互动,实行民主管理,以激发“以外管外”积极性。与用人单位建立起联系协商制度,以较好的用人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学习环境留住外来骨干力量,发挥他们在组织带领外来居民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上的重要作用。突出服务功能,以人性化服务主导管理,给外来人口提供生活便利,提供求学、求医、劳动保障等优惠政策。同时要重视他们的劳动贡献,尊重他们的创业成果,关心他们的就业、培训和发展等。要大力宣传同驻共建理念,鼓励、引导单位(企业)关心、关注外来人口,让外来居民共享资源特别是公共资源。

  [参考文献]

  [1]谢志岿.化解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问题[J].特区理论与实践,2003,(8).

  [2]闫小培,魏立华,周锐波.快速城市化地区城乡关系协调研究一以广州市“城中村”改造为例[J].规划研究,2004,(3).

  [3]黄西勤.罗湖区“城中村”改造的问题与对策[EB/OL].

  [4]鲍海君,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管理世界,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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