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职称论文发表浅析08清单计价规范对单价措施项目费的影响(3)
在单价项目中,若因工程量偏差原因而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则超过10%部分工程量的单价应予调整。其调整方法如下例所示:
(1)当Q1>1.1Q0时,由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P1,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可按下述公式计算:
C=1.1Q0×P0+(Q1-1.1Q0)×P 公式(5-1)
(2)当Q1<0.9Q0时,由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向监理工程师提出P1,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可按下述公式计算:
C=0.9Q0×P0-(0.9Q0-Q1)×P1 公式(5-2)
式中,C是最终由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款额形成的合同价款;Q1是最终完成工程量;Q0是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P1是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是承包人投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若发包人、承包人对P1不能达成一致,则C不能形成合同价款,成为合同争议款额[40]。
因此,单价项目形成的合同价款必须要在相应清单子目的工程量全部计量完成后才可以确认。若在当期进度款中相应清单子目的工程量没有被全部计量完成时,可先用以被计量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形成合同估算价款。待下期进度款中,清单子目的工程量全部计量完成后,对已形成的合同估算价款做出修正,形成合同价款。
2. 工程量漏项或变更引起单价措施项目价格调整
当工程漏项或变更造成单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工程漏项或变更部分的单价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并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调整价款。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按以下方法计算合同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
(1)当工程漏项或变更增加措施项目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ΔM
(2)当工程变更减少措施项目时,由监理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ΔM×L%
式中:M1是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ΔM 是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L% 是上述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如果承包人未按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则认为工程漏项或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四.不足与展望
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注重措施项目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尽量通过搜集各地计取现状,力图与实践相结合。其中涉及的措施项目费的分类、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法的论证等很多方面都是在摸索中进行的,尽管在理论和现实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囿于个人能力有限及客观资源条件的约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理论上或方法上的缺陷。同时受到时间、篇幅的限制,在措施项目费的价格调整、变更、索赔和结算等方面没能深入地展开。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已经经历了历史的检验且被证明是较合理先进的计价管理模式。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国内建筑市场的应用尚处于初期阶段,国内对于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模式及相应的支付研究更是刚刚起步。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随着合同管理的逐步规范,越来越多的专家开始研究科学的计取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关问题,其中尤其是措施项目费计量与支付的问题越来越凸现其在整个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要性。国家相关部门也将会制定更加全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上措施项目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必将导致更多的承包人、发包人、主管部门以及建筑行业的各方面专家重视措施项目费。
为了适应新的计价模式要求,除了加强学习、努力实践外,笔者认为还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解决措施项目源头问题:
(1)在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尽快解决企业定额问题。企业的编制应吸收现行定额的合理部分,比如编排形式上。
(2)解决与清单计价模式相适应的合同示范文本问题。尤其是措施项目合同条款,比如措施项目支付条款、结算方式等。
(3)尽量统一措施项目计价的具体计算方法,完善计价规范措施项目清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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