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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造价的结算审核(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审计: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同时应当审查套用的定额主材价差计算是否合理。在套用定额单价过程中,所使用的主材料与定额的主材料的价格不同时,要依有关文件和定额的规定执行。要注意材料价不能列入定额算为定额基价,应当按原基价计入直接费,差价部分作为另外在取费表中当为主材价差另计。否则等于多计算了综合费。

  3.3根据合同条款、招投标文件内容审查

  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作为开发商与建筑企业进行工程承发包的主要法律形式,是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也是工程计量、工程费用计算及支付的主要依据。所以,订立和履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直接关系到开发商和建筑企业的根本利益和信誉。

  在审核结算时,应审查结算文件中的内容与合同条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书的报价内容是否相符。如:合同中规定套用土建定额收费的,则不能套用修缮定额或装修定额收费。合同或投标书写明某些工程项目是包干项目的,则以包干价进行结算,不得再调整。除招标文件注明投标单价不含劳保基金外,通常在结算中含税造价后按规定扣除劳保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收费类别、包干系数、包干费用、总包管理费、配合费、下浮数、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奖罚规定等都应与结算内容相对应。

  3.3加强取费审核

  审核取费即审查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主要是审核工程类别的取定、取费系数的采用和计算程序方法是否正确,有无不能作为计费基础的费用列入计费基础;利润、税金是否按规定计取;材差计算是否合理,是否只作为利润和税金的计费基础;有无巧立名目,乱计费、乱摊费用现象。如新扩建工程应不能套用修缮工程的计费表或装饰工程计费表。施工企业的取费级别或所属建筑类别是否与取费表的计费相符。所取的各计费费率是否正确。主材进行调差的价格是否按工程合同规定的材料价格所取的时间一致。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没有规定允许调差范围内主材不许调价差。招投标工程的取费是否与投标报价的费率相符。

  4.结论

  通过结合结算审核实践,分析了结算审核存在的问题,就相应问题提出加强结算审核的对策。实践表明,对工程结算价款审计时,可能存在着工程竣工图与实物不相符、结算价款内容与实际完成投资不符的情况,因此除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即审查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洽商变更资料是否签字齐全,经济洽商的发生是否符合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等。最后笔者应加大对招标程序的监控,避免不规范的操作造成的一系列隐患。同时建议现场管理造价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取证工作,以备证据核查。

  参考文献:

  [1]王秀红.浅谈如何提高工程结算审核质量[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16(06):21~22.

  [2]申健芳.强化结算审核控制工程造价[J].山西建筑,2009,(03):501~503.

  [3]戴继华.谈工程结算审核感想[J].山西建筑,2009,(10):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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