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项目管理师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评职论文
摘要:工程造价是建设工程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是一项具有复杂性、动态性和综合性管理活动,也是一项市场经济驱动下的系统工程。目前,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工程技术往往得不到保证,投资效益得不到实现。招投标制的推行,一定程度地上完善了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既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又使技术得到了有效保证。通过招投标制的推行与应用,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更规范化,合理化。
关键词:招投标制,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化管理,投资效益
引言:
随着经济改革体制的不断推进,招投标制在建筑行业逐步实施。招投标制的实施使建筑市场的竞争形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使招投标活动得到了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有效的法律保证。除此之外,招投标制的实施在满足建设项目工期短、质量好、造价低等要求的同时,又可以提高施工单位和设备厂家的竞争,服务,技术和质量等意识,使企业职工素质得到提到,促进了企业效益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完善。
在建设项目造价控制全过程中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使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造价联系起来,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总造价。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但是,招投标制的实施在为工程造价管理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存在着自身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招投标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应用的分析,提出了解决措施并阐述了其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作用。
一、招投标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制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但是在此过程中,招投标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为过程监督,其操作过程是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我国招标代理机构开始较晚,其发展还不完善,一些相关制度也仍不健全,导致一些代理机构在工作中缺乏自律性,步入误区,利用自己具有的权利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再者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的评价标准。
2、招投标活动具有不规范性,行政干预过多
关于招投标法律的颁布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行政干预。但是有些地方或相关部门为当地或本系统企业提供方便,对外地企业或非本系统企业设置各种各样的障碍,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还有一些部门凭借他们拥有的特殊权力或是利用其职权,向业主提供一些承包商,或是向总承包企业提供一些分包商,干预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
3、招投标中明招暗定,导致招投标活动仅限于形式
招投标中存在潜规则现象,业主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早已打招呼,内定中标者,公开招标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有些项目招标委员会缩短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进行假招标,但是中标人已内定,所以其他施工单位都不会中标。这种明招暗定的招标程序不违法,从送标到开标都是按照规定进行,只是私下利用各种手段使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和评委对其通融。这种明招暗定的招标方式使投标活动仅流于形式,导致施工企业之间恶意竞争的局面。[2]
二、招投标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1、用于标底的确定
标底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招标文件的规定条款,工程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及材料市场价格都是确定标底的依据。招标标底是可以根据招标功成的实际情况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确定标底需要熟悉其编制原则和方法,并做好标底审核工作,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与实际要求,调整各项相关费用,确保标底详细、准确,确保标底没有错漏。
2、用于评标方法的制定
评标方法有综合评估法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方法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工程质量、投标报价、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方案等指标,对投标文件进行正确评价。综合评估法综合能够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实力,能够最大限度的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常用于施工难度不大,技术难度系数较小且质量要求不高的工程,是在满足其他指标的基础下,尽可能选择低价投标文件的评标方法。
3、用于完善合同条款
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合同类型,确定工程的付款形式,并根据工程的变更情况合理调整合同价款,从而对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造价的内容进行完善。
三、解决招投标问题的相应措施
1、规范招投标管理
各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需要对招投标进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为企业之间的合理竞争提供公平公正的平台,及时制止不合理的恶性竞争行为,严肃处理恶意违法行为,从而为招投标活动创造规范的环境。
2、招标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招标方应公开相应的招标信息,并在其中明确招标的详细内容,明确相关的必要条件,并且做好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提高相关文件的制定质量,通过甲方现场代表来牵制不合理的签证现象,依据实际情况来慎重制定施工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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