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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交通工程监理中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项目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 特别是交通工程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的监理水平相比, 差距是明显的, 我国的监理体制仍处于相对较弱阶段。本文就针对于交通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交通工程 建设监理 问题 措施

目前,我国的交通工程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监理、承包商和业主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 以自身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预定的质量、进度、投资目标的实现。

一 交通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交通建设监理的认识浅薄

1.1对监理地位和角色的认识问题

(1)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这显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相违背。监理单位应该是建筑市场中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人员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

(2)部分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而对施工单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则无权干涉。

(3)有人认为,监理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监工,应该整天呆在现场,把主要精力放在按照规范和设计图样保证具体的施工操作质量上。而事实上,旁站监督和检查只是施工监理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监理的全部工作

1.2对监理责任的认识问题

部分业主认为,只要是委托了监理的工程,就不应该出问题,工程一旦出问题,就将责任归咎于监理人员。事实上,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而不是监理单位监检出来的。这么说,并不是开脱监理的责任。因为影响工程建设的潜在干扰因素很多,而这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驾驭和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尽量避免这些干扰因素对建设目标的影响。但监理人员应对自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承担不作为责任,监理单位应对业主负责。即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生失职或未尽职的过错行为,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1.3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业主为了招投标保密及其他原因,一般不让监理单位参与施工招投标工作,从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对本项目的了解。由于监理单位未能参与施工招标,施工监理对承包人的能力及素质缺乏了解,也不能向业主提出相应的建议,当遇到素质差的承包或分包队伍时便难以处理。施工准备阶段往往流于形式,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高速公路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很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4把监理工程师当做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做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2、工程监理范围和授权问题

目前,很多业主把监理当做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业主出于自身的考虑,有些项目,监理即使被授予投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离真正意义

上的􀀂控制还相差甚远。但不同的授权范围会带来不同的监理效果。

2.3监理人员素质问题

目前我国监理从业人员主要来源为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和基建单位的管理人员。搞设计出身的对图样吃得透,但缺乏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经验,不熟悉施工质量控制点;搞施工出身的施工经验丰富,但往往对图样吃不透;基建单位的管理人员熟悉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但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欠缺。

2.4监理企业的管理问题

(1)监理企业体制问题。我国现在的监理企业政出多门,企业前身较复杂,有的企业不择手段把监理业务抓到手,然后临时性拼凑监理队伍。

(2)监理企业内部管理问题。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理工作程序不清、旁站监理工作不到位,现场记录不齐全、不真实、监理技术文件照抄照搬、监理工作责任制未落实,总监一身多职,难以真正起到总监的作用。

二 交通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对问题的措施

1、加强立法,规范业主的行为

规范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规范业主的行为,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好业主权利与义务问题,就是要界限好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分工问题。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更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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