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刑法保护论文发表浅论我国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4-06-07   |  所属分类:刑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动物是十分重要的自然、生态资源。动物资源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可以供人类合理利用与可能利用的资源。我国地大物博,多样的自然环境,动物种类繁多,动物资源极其丰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非法猎杀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虐待动物等现象屡见不鲜,生物链遭到严重破坏,这也将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因此,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在人类社会中,刑法是保护动物资源的一种有效手段,刑事立法显然是重中之重。从理论上讲,刑事立法充分发挥了刑法强制、教育的功能,对惩治犯罪、预防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从实践上讲,刑事立法能够更有效地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活环境并提高人类保护动物的思想意识。因此,为了有效抵制动物资源犯罪行为,必须全面、深刻、科学的完善我国破坏动物资源的刑事立法,达到保护动物资源以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刑法保护论文发表,论文发表网,我国动物资源,刑法保护

  一、我国关于动物资源刑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动物资源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然而,有关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为较早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1997年,我国《刑法》也增加了对濒危、珍贵珍稀野生动物的刑事立法,加强了对其的保护,但是直接规定野生动物方面的犯罪罪名也仅有《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1]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生活形式的不断变化,上述法律法规也随之出现缺陷,略显滞后;另一方面,上述法律法规也仅仅保护那些“濒危、珍贵、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而日常生活中与我们人类关系密切的动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与重视。我国关于动物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传统的动物保护思想践行不当

  中国儒家文化讲究“仁义礼智信”,主张“仁者爱人”与“仁者爱物”,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仁爱、恻隐。“尊重生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但是也存在着局限性。就中国传统文化中动物保护思想和立法实践而言,中国早已具备了善待动物的法理和道德基础。[2]而在现在的中国仍然会出现活熊取胆、残忍虐猫、城市打狗、虐实验鼠等虐待动物的事件。对此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中国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以及实行市场经济等一系列大规模的“反传统”运动,对中国传统文化冲击巨大,文化传承的断裂是我们不希望发生却又不得不面对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动物的观念也发生着转变,过分考虑现实的经济利益,忽略了对动物的人文关怀,商品意识强烈,动物所具有的食用、药用、工业用价值等引起了人们贪欲、物欲,人们对动物的伤害是无所顾忌的,贪婪的欲望也永无止境。信仰的缺失,对生命的冷漠,动物保护的思想早已微乎其微。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挖掘并继承中国传统的动物保护思想,将现代的动物保护思想与传统文化中的动物保护理念相结合,提高对动物保护的思想认识。

  (二)动物保护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资源保护的范围十分狭窄,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刑法大多保护的是野生、珍稀、濒危的动物,而不是任何动物,有的也只是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而非保护动物本身的目的。我国涉及动物的刑法中,对于非野生动物,例如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观赏动物、宠物动物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网络上时常会出现虐猫、虐兔等虐待动物的视频,拍摄内容极其残忍,网友们纷纷谴责这种残害虐杀动物的行为。然而,刑法对于那些严重虐待、伤害动物的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确规范,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所述行为,对于动物本身,其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在社会层面上同样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的人对此行为深恶痛绝,而有的人却争相效仿。

  (三)刑罚处罚存在处罚不当现象

  我国主要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作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我国刑罚存在重刑情节,判处的自由刑相对过重且单一,财产刑以罚金刑为主,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单位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单纯的强调重刑可能会对不法分子予以震慑,但是又极易忽视生态法益的修复,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例如,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法条中还有刑罚轻重关系不协调的现象。例如,按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最高刑可至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41条的规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两者的刑罚轻重关系不协调;刑法法条中罚金刑数额规定不明确。例如,《刑法》中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xingfalw/7597.html


上一篇:刑法评职论文发表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之契合
下一篇:刑法评职论文发表浅谈对司法官员受贿行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