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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论文发表浅谈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2)

发布时间:2014-08-13   |  所属分类:刑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案例三:2009年10月,某村因开发正在施工,该村村民刘某因不满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便与施工员赵某发生殴打,双方都有轻微伤;第二天,刘某的母亲王某和女儿刘某某从家中带了一把菜刀,又来到工地,将施工设备等砸毁。民警在处理该案时,对刘某及其母亲和女儿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对赵某也作出行政拘留。经过认真调查取证,经县局批准,于2009年11月23日对刘某作出了警告处罚;对王某以扰乱单位秩序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对刘某某以扰乱单位秩序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刘某某不执行行政拘留。对赵某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我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刘某等四人的处罚及处罚幅度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这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是有利于矛盾化解的。

  案例四:2008年8月20日,某镇某厂运送石粉的驾驶员尹某,因过磅重量有出入,与过磅员许某发生争执,尹某遂喊来自己所开货车的车主杨某,杨某到达现场后不久,杨某的弟弟杨小某也很快赶来。杨小某与许某发生撕打,我局作出了对杨某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杨某随后提出了复议申请。就本案的证据材料来看,并没有相关证据能证明杨某也对许某进行了殴打,且也不能证明杨小某是杨某喊来让其打架的,因此对杨某做出处罚决定,明显显失公平。鉴于以上原因,公安机关在受理了杨某的复议申请后,根据相关规定,主动做出了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尽最大可能挽回了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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