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投稿网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2)
(三)难以辨别的适用对象
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三条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作出了两项规定:一是规定“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二是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关于“固定住处”问题,《规则》作了“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的界定,比较明确,执行中没有什么歧义。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问题,《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由于“犯罪情节恶劣”、“重大社会影响”、“国家重大利益”等语句较为模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较少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即使有以此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也一律唯数额论,以涉嫌犯罪数额是否达到五十万元为标准。
(四)明显乏力的执行监督
《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虽然《规则》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的执行监督权,但由于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一般是由本院主要领导审批,因而监所检察部门基本上不会主动去行使执行监督权,即使勉强去执行场所行使监督权,也只是走马观花,不会上纲上线,严格依法监督。
三、职务犯罪侦查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完善
职务犯罪侦查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执行存在的种种问题,固然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该项制度自身的不完善是根本原因。为了保证该项制度的正确实施,以及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应当进一步从立法上对该项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以期实现立法与司法的完美结合。
(一)防止偏差——执行场所亟须明确
修改后刑诉法和《规则》对于指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只是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但到底应当在哪里执行并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由此导致执行场所走样。为了防止执行场所发生偏差,应当在立法上对执行场所作出明确界定。符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场所较多,有办公楼、写字楼、宾馆(酒店)、俱乐部、私人住宅等,到底应当明确哪些地方作为执行场所值得探讨。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食宿条件有较高的要求,因而上述场所中符合条件的主要是宾馆(酒店)和私人住宅。笔者以为,宾馆(酒店)作为执行场所更为合理。首先,宾馆(酒店)是公共场所,检察机关的一举一动均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将会无处藏身,从而能够促使检察机关更加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其次,在宾馆(酒店)这样的公共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够破除检察机关执法神秘感,拉近检察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再次,宾馆(酒店)的安保措施较为到位,一般不会发生办案安全事件。为了防止宾馆(酒店)演变为专门的办案场所,立法上还应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场所不得固定,不得长期包租同一宾馆(酒店)用房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场所。
(二)尊重现实——赋予检察机关独立执行权
关于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的问题,修改后刑诉法虽较之修改前有了一定的进步,将检察机关规定为协助执行机关,但司法实践表明,这一规定仍然不太科学合理,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完善,赋予检察机关独立的执行权。
1.公安机关主观上不愿意执行。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只需办理拘留和逮捕的手续,然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即可。而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中,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是,办理执行手续只是表明工作才刚刚开始,较为漫长的执行过程还在后面,相较于前两种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工作量显然要大得多。有鉴于此,公安机关不愿意在检察机关所办案件中投入大量警力。
2。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执行的需求。为了方便快捷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取、核对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希望由自己来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而不愿意放手让公安机关来执行。同时,从保密角度出发,检察机关也希望由自己单独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3.检察机关具有执行的能力。当前,检察机关拥有一支人数较多的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且已建立起一支专门的司法警察队伍,许多地方检察机关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中实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看审分离,因而有较为充足的人力来保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顺利执行。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xingshisusonglw/843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