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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推行设想(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保险: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2)工作技能风险:受限于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水平,即使勤奋努力工作,也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涌现,技术更新并推广和实际掌握运用存在时间差。同时检测设施、检验的方法可存在局限性,所谓学无止境,人认识有限性。使得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受限于技术资源而产生的工作风险。

(4)管理风险:监理合同义务主要依靠监理工程师完成,由于岗位特殊性,监理工程师执业场所往往远离监理企业,企业是现场监理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具有难度。同时,总监与监理工程师之间也存在管理绩效问题。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总监与监理工程师之间约束激励管理机制是否富有成效也左右监理合同的履约质量的优劣。

(5)社会环境风险。主要来源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认识了某些偏差、误解而不支持监理工作,或者乱加干涉监理的正常工作。参建单位缺乏安全、质量意识忽视现场管理,或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拉拢腐蚀监理工程师,通过偷工减料、违章施工、以次充好,造成建设单位财产损失。

2.4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的赔偿后果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12-0202)通用条件第4条文规定:\"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12-0202)专用条件第4条文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原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对比,存在一个显著变化,即赔偿金取消了监理单位因行为过失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额的规定。

工程项目一般投资额较大,一旦因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原因给业主或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 按上述赔偿金计算公式计算,意味着发生索赔时赔偿数额巨大。然而,工程监理单位主要是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其自身的经济实力相对弱小,经济赔付能力也非常有限。一方面,监理人难以承担高额赔偿,加重监理企业担忧和从业人员的畏惧心理,产生行业悲观情绪;另一方面也难保证受损失方得到应有的赔偿,使得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甚至影响了社会对监理制度的真确认识。因此,建立、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尤显迫切和必要,对监理企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委托人合法利益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3国内外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

3.1外国的工程师职业责任险发展

1948 年,美国国家工程师协会才首次投保工程师职业责任险。国外监理责任保险的运作大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规定的强制保险,如在加拿大,政府赋予工程师协会权利,完全由工程师协会来进行运作管理。另一种不是强制保险,如在美国,根据业主的具体要求,由监理工程师投保。在美国,监理责任保险单的构成大体是固定的,主要包括:责任区域、免赔条款、重复投保和除外责任四个方面。不同保险合同存在着一些共同的除外责任内容外,因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保险单存有较大的差别。

3.2国内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险践行

我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也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上海市于2002 年4 月首次在全国试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中第8条\"提倡本市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深圳于2002年8月23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条例的第20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为其监理工程师办理执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未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 不得承担监理业务。\"2003年3月, 广东湛江中国人保各分支机构推出了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在广东湛江进行了试点。期后天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陆续推出该险种。

2005年6月30日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认为: 建立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提高工程监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 完善市场管理制度, 建立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工程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 监督他们依法执业,减少监理工作风险的有效办法; 是控制监理风险, 增强工程监理企业抵抗风险能力的有效途径。

2006年11月23日原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北京召开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指出\"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执业资格人员责任保险制度\"

3.2国内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险推行存在问题

2002 年以来,尽管部分省市试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无论从实际参加投保的监理企业和开办此险种的保险公司来讲,还是屈指可数的,实施的效果也不尽人意。归纳原因,监理企业主观上缺乏风险意识,参与职业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在法律法规制度成面存在缺失或不完善,如存在法律责任内涵欠明、界定困难,监理责任范围规定不全,某些法律条文还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等;保险合同的形式、内容未形成公正科学的示范文本,给投保人和被投保人在实施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难以操作;缺乏判断职业责任归属的权威鉴定机构,从而导致职业责任纠纷仲裁缺乏权威的判断依据;缺乏为监理责任保险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监理行业协会尚未形成有力的推动作用,保险业务的开展存在困难;保险业的自身发展水平较低,保险定价不科学,监理取费偏低等因素限制了监理责任保险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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