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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推行设想(3)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保险: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4、建立、实施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制度的设想

4.1完善法制,修订有关的建设监理法律规范及管理条例

首先,要从建筑法律法规层面上,进一步明确参建单位各主体的责任、义务、权利。明确监理职责的合同范围、法定义务及其法律后果。只有厘清义务和权益,才能实现在发生违背义务时的责任追究。同时也为保险合同的免赔条款的条件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减少保险合同双方在索赔成立条件上纠纷,更大程度的公正处理索赔,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

又因保险的专业法律要求,责任保险中的责任还受到保险中责任概念的制约,所以责任保险中的承保责任应该是监理职业有关法律和保险中关于责任概念的交集。在制定法规时,还要注意建筑法律体系、保险法律体系、其它民法法律体系的衔接配套。

其次,依据建筑法律法规、合同法和保险法,起草和制定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的合同示范文本。结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分险的具体特点和保险法规约定,详细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的合同规范文本的具体内容。力求为推行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提供法律基础条件。

4.2逐步推行强制性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政策的制定和政府的引导,将是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首要条件。可借鉴国际一些做法,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作为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员从业之前的前提条件之一。例如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监理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合同作为合同备案的必要文件材料。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可以优先实施。未办理保险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从行业行为规范中引导监理企业增强风险意识,逐步自我加强风险转移的自觉行为。例如《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中第12条文中,将投保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纳入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中。

同时,应当看到在现实行业发展的现状,由于各地客观原因,行业发展也不均衡,全面推行强制性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可能面临重重困难,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先行试点推行强制性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可能更为务实、可行。在时机成熟时,再向全国逐步推广。

4.3进一步修订监理合同的格式内容

4.3.1增加监理执业责任保险条文

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进行修订,进行补充和完善,从合同义务的角度对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做出约定,直接明确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疏忽和过失造成业主损失是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并且应该在监理合同中说明具体的认定办法。为保险合同的详细内容提供最直接的依据,避免索赔纠纷。

4.3.2明确投保金的来源

目前监理取费(国家发改价格〔2007〕670号)也没有考虑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问题,可以修订该监理取费文件,明确监理费是否含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费用,并在监理合同中补充明确规定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保费由委托人支付、监理人、双方共同支付等多种方式。解决好投保金的来源问题,降低监理企业投保的经济上顾虑,同时也增进监理合同双方对职业责任保险的理解共识,一定程度上引导委托人规范自身合法规范履约的自觉性,和主动分担监理职业责任投保金的可能性。

4.4建立公正性的保险责任界定评估权威机构

和其它保险险种一样,赔偿标准的确定是否科学、公正、合理是保险合同实现赔偿给付的核心焦点,当发生监理执业责任事件后,必须有个权威机构依据事故的原因、法律规范、保险合同等依据来认定事件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标准。可以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任资做法,或参考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要求,由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监理执业责任事故技术评估专家库,评估机构专家库应当以建筑专业、法律专业等专业人士为主。严格入库资格,采用统一管理,随机抽签的方式开展监理执业责任事故技术评估,来保证监理执业责任界定的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4.5发挥监理协会的引导、辅助作用

各级监理协会,作为行业的组织,在行政和企业之间起到了良好的桥梁沟通作用,一方面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参与政策的制订,对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巨大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宣传和贯彻实施政策的先行者。监理协会可以通过自身的专业优势、信息资源优势开展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帮助监理企业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并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参与责任事故调查、协助监理企业进行保险索赔,最大程度地维护监理企业合法权益。

4.6关于监理职业责任保险险种和保险费率的设想

监理职责具有双重性(监理的合同的义务和社会义务),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目的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利益相结合。监理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业主)、监理人(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之间存在二次代理问题,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目的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利益相结合。不同项目中,监理合同所涉及监理职责的内容有共同点,也有特殊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应当考虑普遍性风险和特殊性风险两个属性。同时,因监理职业责任风险因素综多,且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各类监理职责风险事件发生存在客观性和偶然性。

在小结上述监理职业责任的特征基础上,笔者认为监理职业责任保险险种可在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设立强制险(针对企业)和项目责任险(针对具体项目)两类组成,借鉴国内汽车保险(交通强制险和商业险)的有关做法。至于费率高低,应该兼顾监理行业和保险行业的共同利益,在广泛征求双方意见基础上,由物价部门推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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