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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推行设想(4)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保险: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4.6.1企业强制险

任何监理企业必须办理,采用相对固定费率法,按年度缴纳保险金。可纳入企业资质年检的必要条件内容。当发生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原因给业主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无论哪个项目和最终赔偿金多少,均可由企业强制险作为基础赔偿,可以全部或部分作为赔偿金优先进行赔付。

不同企业经营领域(例如:矿山、加工冶炼、石油化工、水利电力、交通运输、建筑市政、农业林业工程等)采用不同费率标准;资质较高的意味着业务量大,风险发生可能性大,取费率高;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为鼓励投保,可按企业所在区域经济水平设置高低标准,发达地区取费率高于其它经济欠发达地区。

4.6.2项目责任险

项目责任险可作为企业强制险的追加保险,当发生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原因给业主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可以作为企业强制险的补充,用于超出企业强制险赔偿金的追加额。

按具体工程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投资规模大小等因素,分必须投保和自主选择投保二类。第一类(必须投保):凡涉及国有资金、政府融资贷款、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监理企业按政府指导价必须投保。

第二类(自主选择投保):适用于除必须投保之外的项目,监理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投保,采用浮动费率法(政府提供取费价格参考,保险合同双方协商定价),可以按具体某项目的特点,所承担监理业务的企业履约能力等依据,自行评估风险大小来协商定价。充分体现高风险高投入,低风险低投入的原则。

5 结语

基于监理职业责任风险客观性,且风险后果具有严重性,实施监理行业强制性保尤显迫切和必要。有坚持政府倡导;协会沟通、引导; 业主要求和监理企业自愿投保相结合的路线, 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分阶段分区域推广实施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对监理企业健康发展和保障业主或其他第三方合法利益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要清晰认识职业责任保险只能转移经济赔偿责任,并不能完全化解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企业)的其它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监理企业应当加强重视职业责任风险,加强自身建设,不能因为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就产生麻痹心理。只有内外举措兼顾,才能有效预防和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家远、 邹涛、 张译尹. 工程监理的责任风险调查与分析[J].建筑经济, 2008第3 期

[2] 谢琳琳, 何清华, 乐云.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建筑经济, 2007.2总第292期

[3] 李宝龙.国外监理责任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J].建筑经济, 2011 年第10 期

[4] 田杰芳,魏庆朝. 论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J].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12 月第4 卷第4 期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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