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28   |  所属分类:保险: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以及执行等方面都不完善,面临很多问题,这就需要从理论以及实践方面进行多层次深入的分析。文章主要聚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其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科学的对策。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1.1基金管理混乱,投资渠道狭窄

  目前我国新农保基金的管理人员层次偏低,主要集中在县级,而县级缺乏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才,导致新农保基金管理较为混乱,运营层次比较低,出现很多不合规的业务。此外,由于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业务经办人实际上也承担了管理人和投资人的职责,这样不利于基金的合理运营,风险比较大。我国新农保在基金管理方面并没有创新性举措,依旧沿用社保基金的很多渠道。基金主要投资于风险比较低、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国债,存入银行等。这就导致了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可能面临贬值风险。

  1.2制度衔接存在问题

  新农保制度虽然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但是和旧制度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冲突,难以有效衔接。虽然《指导意见》对新旧制度的衔接做出了解释规定,但是并没有从根源解决问题。此外,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也存在不和谐的问题。虽然政府已经明确逐步实现两者的一致,目前来看,现实情况并不乐观。最终能否实现新农保向城镇职工养老制度顺序过渡还是一个问题。

  1.3中央统筹管理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新农保制度统筹层次主要是县级。这种统筹模式给中央统一管控造成了巨大的困难。由于县级市财政状况不乐观,在统筹管理过程中往往出现人力、物力、财力不足的情况。即使政府全心全力执行制度,但是由于条件限制,效果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县级直接向中央汇报,缺乏中间环节监督与检查,中央得到的数据往往是经过加工过或者不准确的。不利于中央对基层新农保制度实施情况的全面把握,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到国家层面,从而也就不能及时解决。这种统筹管理模式也不利于国家对基层新农保的监管[1]。

  1.4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我国新农保制度实施时间比较短,各项制度还处于调整阶段,并不完善。目前除了1992年国家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外,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虽然国家出台了《指导意见》,但是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新农保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这给新农保的实践也造成了阻碍[2]。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2.1拓展新农保基金投资渠道,确保养老基金保值增值

  对新农保来说,最关键的就是要拓展基金的来源与投资渠道。要落实好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出资原则,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农民积极参与新农保,提高参保的资金档次。在保证风险合理可控的基础上,拓宽基金投资渠道,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率。应该适当减少基金在银行存款的比例,适当开发其他投资途径,运用有效的投资组合降低基金投资风险,在风险、收益、安全三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另外,基金的保值增值与基金管理水平密不可分。政府要加大对新农保的财政支持力度,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此外,还要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尤其是财务监督,加强内部审计,做好内部控制[3-4]。

  2.2完善制度衔接工作

  2.2.1新老制度衔接保证在老农保制度下缴纳的保险金全部转入新制度下面,并且做好登记,原来的缴纳金额及缴纳年限都应该当计入新制度下。除此之外,还应确保在老农保制度下的权益,保证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2.2.2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应该将两者一视同仁,中国农民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应该享受和城镇职工相同的待遇。在保险支付方面,应该按照城镇职工保险较高的标准来支付。另外,对两者的缴纳年限应该相互折算。做好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

  2.3提高新农保制度的统筹层次

  目前我国的新农保制度主要实行县级管理,由于地方财政财力有限,而需要管理的公共事务比较多,管理效果往往不尽人意。要提高新农保制度的实施水平,应该提高新农保制度的统筹层次。中央机关和省级财政的实力都比县级强,尤其是中央机关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以上,应该充分发挥中央机关的作用,将新农保的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保障体系,化解农村的养老矛盾,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

  2.4健全农保法体系,确保新农保有法可依

  加强新农保制度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并没有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在最新修订的《社会保险法》中也仅仅是提了新农保。应该明确新农保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国家在新农保制度中的责任与义务,确保新农保有法可依。此外,应该明确政府在新农保制度中的监督作用,成立相关法律监督机构。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以及财务公示、基金管理制度等。德国早在1951年就颁布了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障法》,之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新农保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有了相关法律的支持就有法可依,可以促进新农保制度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陈茉.中国养老政策变迁历程与完善路径[D].长春:吉林大学,2018.

  [2]高阳.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天津:天津工业大学,2017.

  [3]卜莎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5.

  [4]孟菲.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研究[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2013.

  作者:金晓阳 刘伟忠 单位:扬州大学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baoxianlw/21405.html


    上一篇:保险营销人员激励机制建设措施
    下一篇: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