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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财会: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3.2.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会计上充分估计各种风险,采用计提准备金、暂不确认收入等方法,都是企业抵御风险可能带来损失的有效手段。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而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客观地认识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正如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一样,也应当许可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准备。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漏税款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从而也可以缩小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

  总之,二者的协调是主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相互借鉴,促进两者的自身完善,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从而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李群.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现行税制的差异及处理.2006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2009年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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