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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会计论文发表政府会计改革的弱动力现象及其原因解析(2)

发布时间:2015-11-12   |  所属分类:财会: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其次,从制度层面来说,由于我国政府长期实行预算会计管理体制,与其相对应的是预算会计改革的决策机制与执行机制,这一套机制与目标单一且具有从属性的预算会计的改革发展相互匹配,但将难以适应目标更加多元的政府会计改革。长期以来,我国预算会计改革的主导权与政府预算管理权高度重叠,同属于国家财政部,但分属部内的不同机构。如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的管理权隶属于财政部国库司,而事业单位会计管理权则隶属于财政部会计司;政府预算管理权主要集中在预算司,而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财务管理权集中在部内其他不同的司局。由于政府会计在目标上的多元化,在改革预算会计建立政府会计体系时,要求须将现有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以及部分事业单位会计进行有机整合,并形成包含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个系统的双轨制政府会计模式,以满足不同目标[3]。然而,由于现行预算会计在管理权上的分散,有效有机整合将变得十分困难。而在无法进行有效整合并形成包含既相互独立又互相统一的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政府会计模式的情况下,那么,增强政府会计在满足财务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促进财政透明等会计目标时,必然会以损害其预算管理与控制目标为代价。

而在以预算管理部门占垄断和主导地位的改革决策机制与执行机制之中,任何损害预算管理与控制目标的政府会计改革方案无疑都将无法顺利出台,这将致使政府会计改革陷入停顿状态。政府会计目标的多元化要求形成多方(信息提供者和各类信息使用者)参与对话的改革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而我国长期实行的预算会计管理体制,致使部分会计信息使用者在整个信息使用者群体却处于垄断状态,且对改革具有重要话语权甚至决定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延迟了改革预算会计建立政府会计的进程。

(二)视角二:与我国企业会计改革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企业会计改革取得巨大成功,这一改革为我们积累了大量以准则建设为核心内容的会计改革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进行以政府会计准则建设为导向的政府会计改革时,这些经验可以显著提升改革效率。然而,无论从技术层面,还是从制度层面,政府会计改革与企业会计改革都面临着不同的约束条件。

首先,从技术层面来看,会计的技术特性与企业的组织具有高度的耦合性。基于商业企业的现代会计和企业的组织目标———盈利性的特征,现代商业企业会计,特别以财务会计为代表,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在体系上已经趋于成熟。相反,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的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前在组织目标与特征上和现代会计并不匹配。改革开放以后,特别在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后,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是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改革之后的企业与现代商业企业会计相互匹配,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也是企业改革成功的逻辑必然。此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的会计标准也在技术上给我们提供了改革参照。相比来看,政府组织的特点决定了其与现代商业企业会计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在政府会计内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其实质是用现代商业企业会计的技术和方法改造政府会计,以便使其能够提供更丰富的信息满足多元会计目标。但“政府”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和目标多样性等特征[4],与基于以营利为目标的商业企业而发展起来的现代会计技术匹配程度低,因此采用商业企业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基础,将更多对象纳入核算与报告体系,不但具有很大的难度,而且在保持单一会计系统的情况下必然损伤原有预算会计的预算管理目标。此外,即便国际上也存在类似IASB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IPASB)致力于发布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但由于各国政府政治、文化的特殊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在技术上无法被作为改革样板加以借鉴,更无法被直接加以贯彻实施。

其次,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离不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建立、发展以及完善,基于逐利动机和规避风险的心态,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成为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使用者,政府不再犹如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是企业会计信息唯一的使用者。此时,信息使用者和改革主导者(准则制定机构)形成合力,可以说为企业会计改革搭建了良好平台。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国际资本市场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建立和国际趋同的会计标准具有内生性动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速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进程。此外,从改革决策机制来看,我国的企业会计改革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政府主导下的企业会计改革具有先天性优势,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着“管”与“被管”的关系,政府先天性掌握着若干政策资源并具有强大的资源汲取能力,企业认真履行和贯彻新的会计规则具有制度性保障。相对而言,由于不存在类似于企业的资本市场,理论研究通常将纳税人、公民、公共产品接受者视作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但由于政府目标的多元性以及非货币性特征,这些使用者不可能像企业的投资人和债权人那样真正关心和使用政府的会计信息,往往具有搭便车的心态并保持“理性无知”。以美国为例,陈立齐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被上述使用者使用过[5]。因此,在政府会计改革中,这些理论上的信息使用者也就难以像企业会计的外部信息使用者那样对会计改革起“倒逼”作用。此外,按照会计法,财政部是我国的会计管理部门,自然也就拥有了包括政府会计在内的会计改革主导权,新的准则或制度的执行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在企业会计或预算会计改革时,这一改革决策机制还具有先天性优势,而当进行政府会计改革时,改革的对象是各层级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这一改革决策机制与执行机制将不会像在企业会计改革领域那么灵验了。笔者认为,在与政府会计改革相适应的决策机制与执行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之时,政府会计改革将陷入“均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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