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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0-06-07   |  所属分类:财税: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在调节自然资源如何利用方面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有天生的优势。这是因为税收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名词,有调节市场机制的优势,而作为法学中一个概念,也有其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本质。环境税收法律制度作为生态财政法律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它的产生和生态经济公平原则有着紧密的联系,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将其体现出来,更有利于其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文章针对生态税收法律制度的概念以及在中国实践的问题及改善建议进行了评述。

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及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法律;税收

  1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概念

  在现代国家,人们对于“税收”的概念已经并不陌生,它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国家的公共职能,通过依靠它的政治权利,依法强制地、无偿地获得财政收入的政治活动方式,其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现代国家也被习惯性地称之为税收国家。在研究税收的过程中,不能从单一的方面去研究、去评述税收制度或者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必须将其放于整个社会发展的体系之中,用发展的、联系的眼光,去认识它、充分了解它,要将其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下完整地分析。阿瑟·西塞尔·疪古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提出了环境税的观点,而这也是目前关于环境税观点的最早的记载。从政府实现其管理职能的视角来看,环境税是通过向公众收取税款资金的手段方式,达到制衡环境污染的目的的一种税收手段。在其著作中,最值得关注的重点就是他提出环境税的征收方式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即根据不同的污染程度来征税。通过阶梯征税,缩小个人获得的成本和社会环境付出的成本之间的差距。个人获取社会环境利益,就要对环境利益进行补偿,通过这样的向公众收取税款资金的手段方式,达到制衡环境污染的目的的手段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慢慢地把税制、税法都纳入法学理论的概念里,把环境税变成了一种理论。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涵盖范围十分宽泛,有环境资源自身包括的内容,如什么时间,以什么样方式去使用自然资源,怎样开采自然资源才算更加合理等,同样也包含为有效征收环境税而采取的税收管理方式、税收征收方式等行政手段[1]。除此之外,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还包括政府设立的专向环境保护基金、相应的环境补贴资金制度、污染企业的处罚方式和标准,以及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税收优惠税收政策减免政策等,可见环境税收涵盖范围之广。

  2中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纳税主体及其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的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过程之中,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破坏的主体不局限于环境税法里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还有普通的群众,其也可能对一国的环境造成污染,而且可能污染程度还较为严重。而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并没有规定普通的公民是环境税纳税的主体之一,这就缩小了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纳税责任人的范围,不利于环境的保护,也不利于环境税的征收。在纳税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环境税税收措施具有滞后性,因为环境税是在自然环境被相关责任人破坏污染之后,对污染环境的主体采取的一种事后处罚措施,它不能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问题。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只是在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后,通过一定的税收支出对那些已经被污染了的环境采取事后补救措施,降低自然环境受到的破坏。然而,众所周知,环境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到以前的自然状态,而且恢复的时间较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部分对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的纳税人在明确环境责任方面不能形成保护环境的意识,不能从源头上保护环境。他们会产生一种错误认识,那就是向国家缴纳了环境税税款,所以国家治理环境是理所当然的,进而在生产的过程中怠于保护环境,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也不积极治理,这就更加不利于环境从源头上的保护。

  2.2环境保护税法在其征收管理方面存在弊端

  我国目前在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了企业首先申报的制度,企业申报完以后,政府机关再进行税务征收。但是企业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却无从查实,因为企业的设立是为了盈利,为了少交生态环境税,可能会存在谎报瞒报的情形。所以不得不面对的弊端是,在环境税征收过程中,征收双方获得的信息具有差异性,政府机关获取的信息可能不真实或只有部分真实。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主体与征收主体获取的信息不对称,这就不利于环境保护税立法初衷的实现,有些企业污染严重,但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征税的国家行政机关未能获取即时的信息,结果处罚和征收的税费都较少,与污染破坏的程度不相适应。另外,有些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地方经济的考虑,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之下,对于污染企业征收较低标准的环境税收收入。这些企业在污染的前提下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然而付出的成本却很小,在这样的思维模式的指引下,地方企业会继续按照粗放的生产经营模式发展经济,就会不断造成污染,对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3改善中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

  3.1扩大纳税主体,明确治污责任

  环境征税制度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不仅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增加,而且对促进生态环境具有积极作用,故而被许多国家重视。西方国家确立环境税征税主体的范围是利用“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他们所秉持的观点就是,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就是要对所有参与破坏环境的主体进行处罚,对他们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付费。通过税收对其进行处罚,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所以西方国家在环境保护税收方面所包含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2]。如前所述,我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征收主体中,在法条里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成为环境保护税纳税的主体,只限于环境税法中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所以应该把公民也作为环境税税收的主体之一,这更有利于环境的保护,更有利于实现环境税的立法初衷。除此之外,我国不仅要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还应该根据收益者缴费原则,谁受益谁缴税,也应该是确定纳税人主体的依据。这就是指享受了环境带来的收益,也要对环境缴费,不能再享受所谓的免费资源。

  3.2优化环境保护税法的征管机制

  从征管机关角度来看,要想更好地发挥其征税管税的职能,解决其征税管税方面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弊端,需要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的自然生态环境各有不同的情况,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环境特点制定不同的征税措施。在全国范围内,中央政府统一环境保护思想的基础之上,在全国一盘棋的前提下,促进各地区根据各自的生态环境情况,因地制宜地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这就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破除从前根深蒂固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地方污染程度严重的企业加强管理,加强实地考察,根据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进行征税,不能徇情枉法,造成征税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另外,应该加大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尤其是对污染企业污染的数据,以及征税的具体数目进行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3]。同时,还要具体细致地查看每一个企业的污染数据,认真核实,实地考察,不能单靠企业呈报的污染数据进行征收,要让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将科学评估后的数据作为环境征税的依据,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出现污染程度和征税数额不对称的现象。

  4总结

  政府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环境保护税的税收收入用于环境资源的保护,政府通过投资公共服务事业,以达到绿色城市建设的效果,也有利于绿色国家观念的树立。通过征收环境税,可以矫正企业自身存在的不合理的经济建设行为,帮助企业找到自身的不足,形成健康绿色的经营方式。另外,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对那些即将进入市场的,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企业也具有指导作用。通过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能使其充分了解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从而加强企业环境设施、排污设施的建设,提升员工的环保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环境污染,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污染。综上所述,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们应该积极改善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端,让税收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生态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颜丽.环境税对经济的影响及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构建[D].济南:山东大学,2010.

  [2]葛察忠,王金南,高树婷.环境税收与公共财政(第一版)[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3]吕忠梅.环境法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产权出版社,2007.

  作者: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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