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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职称范文关于招投标市场围标串标表现形式的探讨(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城市规划: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五是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六是信用制度不健全。由于建筑产品招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由于各项法规政策的不配套、相关机构协调不紧密,对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信用机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用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有些地方可能制定了一些信用考核机制,但由于缺乏通用性和相关性,导致其参考性及实用性不强。社会信用缺失。全社会诚信氛围差,是招投标环节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七是围标串标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虽然《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类型,但行政主管部门很难掌握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据,行为的隐蔽性,手段技巧的诡秘性,往往导致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即使有调查取证的工作也很困难,查证一起就可能需要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增加了防范和打击的难度。

  八是惩戒机制不明确。可能碍于人情或\"保护地方企业\"的因素,对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另一方面,对失信的当事人,没有统一、明确的惩罚规定,一旦发现也很难处理,即使处罚也可能因为标准不一致,而导致不公平。这样致使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相对就小了。

  三、围标串标行为的防范措施

  一是清理整合现行法规文件,弥补相关法规的弹性空间。针对现行法规一些地方不能适应招投标新形势需要,易给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围标串标等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应梳理现行法规文件,吸收各地有效做法,清理整合资源,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体现\"三公\"原则。

  二是规范运作,把好招投标过程每一关1、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遏制市场不良行为。凡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报名时必须以转帐或银行汇票等方式汇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指定帐户,作为诚信投标的保证,担保其进行诚信投标活动,预防和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征集、围标串标等行为的发生。2、严把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审查关,实行公平的准入原则。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外,全部实行资格后审,且报名名单屏蔽;对实行资格预审的的招标项目,全面启动网上资格审查。3、优化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得满分;围标的核心是高价中标,主要表现为哄抬标价――联合提高投标报价以提高计算基准价,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4、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运作中的责权利关系,规范其行为。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考核考评制度,实行\"一标段一考核和二方考核\"制度,采用平时考核和阶段性量化评价相结合,加大违规处罚力度。5、强制推行并严格实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统一范本。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现象。6、改进和完善评标方式,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规范招投标评标,加大评标委员会评标全过程的电子监控力度,提高公平、公正评标的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形成循环的互相牵制的信用考核机制,控制招投标市场诚信欠缺问题。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投标人诚信记录。研究建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及其配套管理措施,加大对企业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的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2、加强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组建工作联系会议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对发现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从严从重的查处。通过建设各职能部门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处处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四是加强监督,提高交易透明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依托e路阳光网上信用平台,对交易公告、入围投标人、中标信息、交易结果等及时进行公布,提高交易行为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建立投标企业黑名单制度,违规企业及项目经理等记入黑名单,并在各地的\"建筑业网\"上曝光,对其今后的投标资格进行限制。3、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防止转包、征集、违法分包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对工程施工进展具体情况、工程变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职责严肃查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征集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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