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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和谐中的城市规划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城市规划: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城市发展是一项既有创新,又要保留历史元素的系统工程。本文针对城市发展中注重物质形态忽视城市文化传承,片面追求城市现代化破坏历史遗址文化的现象,提出通过城市规划方式,转变城市发展模式和思路,寻求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和谐共生。

【关键词】城市建设 历史遗址 城市规划 文化规划

城市建设是现代都市文化展现的重要方式,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不断实施的城建工程却使众多历史遗址、遗迹的保护问题,再一次推到城市建设者面前。由于遗址、遗迹作为具有历史意义的文物承载着一座城市乃至整个国家或世界文化文明的根源和发展历程,因而,怎样使城市发展和遗址保护相得益彰,让当代城市既展现出现代文明的普遍性,又保留民族历史文化风貌的独特性,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的关系

随着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展及城市建设的更新,城市规划区内遗址文物的大量出现,使得人们对城市遗址文物在城市发展中的命运更加的关注。虽然城市与遗址之间并不必然联系,但却越来越多的被连结在一起。

(一)城市发展必然对规划范围内的遗址产生影响。

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遗址是人类活动的遗迹,是由历史原因形成并遗留至今的古代的、民族的东西,也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文物保护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按照现代城市建设的要求,城市规化区范围内的遗址等历史古迹与现代城市的高楼大厦可能会格格不入,因而进行城市现代化建设就不可避免的会对遗址及遗址赖以存在的历史、人文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二)城市发展并不必然需要摧毁遗址、遗迹所映射的历史文化。

城市的今天是长期历史沉积形成的,是一个传承变迁乃至创造的过程。城市现状只是漫长历史的一个片段,所以现代城市的发展不可能完全打破或推倒原有固化的遗址遗迹及其环境风貌所蕴含的地域文化,这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实例所证明。如意大利的米兰、法国的巴黎等都是如此,它们都在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充分将现代文明与古代文明相结合,最终使其成为世界典范,为城市再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因而,如何处理城市发展中遗址等历史文化的保护问题,牵涉城市发展的动力和城市文化赖以存在的根源。

(三)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可借助于制定、实施城市规划相得益彰。

城市发展所代表的现代文明与遗址等所表达的历史文明都是城市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将其共同融入城市发展需借助于事前的统筹安排、事中的修正执行、事后的保护控制等措施。制定并实施城市规划就能够很好的满足这一要求,即就是对城市的空间和实体发展进行的预先考虑。当然,规划手段并不仅指对象城市的物质形态,比如涉及城市中产业的区域布局、建筑物的区域整体布局、道路及运输设施的设置、城市工程的安排等方面,而且也可涉及城市文化的精神方面。通过城市规划,将城市发展中需传承的历史文明与在此基础上发展创造的现代文明融为一体。

二、城市规划的功能

城市规划是城市的发展计划,也是城市发展蓝图和管理依据。城市通过具有科学性、应用性和综合性的规划,合理确定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项建设,协调各种矛盾,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不断增加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因此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特别是对城市合理布局及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互协调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其功能方面。

功能一词源于佛家,意指能生有为法之果的功用势力。现代意义上的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效能。城市规划的功能表现为通过制定、实施一定的计划对未来的城市发展所具有的作用和有利效用。城市规划在现代社会首先体现为一种公共政策,因而它自然具有公共政策的导向、调节和分配等基本功能。导向功能表现为规划为人们的行动确定一个方向或明确目标,并将整个社会生活中复杂、多面、相互冲突、漫无目标的行为秩序化,有效地纳入到统一目标上来。调节功能是对于社会公共事务所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进行调节和控制,其核心一是利益关系,二是调控方式。分配功能指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配,这是公共政策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公共政策对抗市场理性的最主要手段和途径。

城市规划上述功能的发挥,需遵守一定的原则,主要指从城市原有的发展基础这一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将城市防灾减灾安全纳入规划体系等方面。而这些原则均需借助于具体规划手段或方式来实现,如采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局部规划相结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进行阶段性规划;也可在规划内容上将物质环境规划,经济规划和社会规划均纳入进来等,实现城市发展的总目标。

三、找寻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相和谐的城市规划

城市发展与其赖以产生、存在历史及文化不可分离,正确处理城市发展中对代表其历史文化的文物遗址遗迹的保护问题,是城市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灵魂。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表明,城市总体规划的主体是城市的人民政府。因而本文认为,作为城市管理者,城市人民政府在找寻城市发展与遗址保护相和谐的城市规划模式中,可在以下方面做出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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