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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议如何做好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管理(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电力: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2.4项目概算管理问题

概算毕竟是一种预测性的计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各种条件变化的影响,难免出现单项工程投资额度有增有减或概算外项目增加。特别是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项目,再加之项目设计深度不够,这种影响和增减更加明显。按现行制度规定,任何单项工程突破概算和概算外项目增加,即使不突破总概算,也要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建设单位无权用节余项目的资金用以调剂,实施起来非常困难,不利于建设管理单位及时处理工程建设过程出现的特殊问题。如何在保证不突破总概算的前提下,允许项目建设单位在单项之间进行余缺调剂。对较大的新增单项工程仍坚持报批制度,充分发挥业主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成本管理措施与建议

3.1加强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

主持施工图会审,对于公司提出重大设计变更,洽商等,征求设计人意见,必要时出具相关资料及支持性文件供公司及设计人参考,完善施工图设计内容。定期将工程信息反馈之设计人,使其对施工进展情况有所了解,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情况,除按现场监理的要求处理外,积极修正可能出现的设计错误。重要分部、特殊分项工程施工前,邀请设计人到现场与业主、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避免影响整体设计意图。会同监理、设计按照总进度要求,对工程阶段性检查、进行部位验收、中途质量验收、竣工验收,使工程一次性合格或达优。组织设计、监理参加新材料的采购工作。协调解决总承包商与设计协商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协助设计解决不可预测因素引起的其它变化。

3.2严格的招投标是投资控制的重要基础

1)理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成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或机构),下设办公室和根据需要设置水利、水电、水产、防洪、水保、供水、灌溉、除涝、地勘等若干专业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2)规范招标管理具体程序。投标单位的资格内容: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本项目招标所需的资质;企业现状(人员、设备、财务);企业现有的设备及其状况;拟派驻本工程的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资历等。3)加强内外监督,查处违法案件。由招投标管委会,面向社会聘评熟悉业务、作风正派、有正义感和负责感的各界人士,担任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行风监督员,评议、监督交易中心及有关专业小组的招投标工作,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3.3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控制

1)节约材料消耗。材料构成成本的实体,材料消耗在水利水电(铁路)施工项目工程成本中占据很大的比重,一般约占60%~70%。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材料消耗在成本中的比重还会增加。因此,必须从材料的采购、运输、使用、存储以及竣工后的回收等环节,认真采取措施。2)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对机械设备加强管理,提高其完好率和利用率,可以加快工程进展,减少机械使用费支出,从而降低工程成本。项目施工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设备选择、合理使用、检验维修、保养以及设备的配件供应等。3)加强施工管理,节约施工管理费。在支出水平基本稳定和合理的情况下,项目施工任务提前或推迟完成会影响管理费支出的减少或超支。因此,提高劳动生产率,力争提前完成项目施工任务及加强对管理费支出的控制可以有效地控制施工管理费,对管理费支出水平的控制可根据\"精简、节约、效能\"的原则,精简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并严格按费用支出项目进行管理,对超支较大的费用支出项目经由项目经理或成本控制工程师审核签定。

3.4实施阶段工程预算管理

1)与设计单位的协调配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即当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才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那么什么是重大设计变更呢?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属重大设计变更:①挡水、泄水、引(输)水等主要建筑物的轴线位置重大调整、断面发生较大变化或加固方案改变;泄水建筑物消能型式改变;②大坝防渗设计方案重大变更;③挡水、泄水建筑物地基处理方案改变或处理范围发生较大变更;④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更新改造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⑤其他涉及工程安全、公共安全的重大变更。为了规范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建议出台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后的报批问题,可参照有关省的作法,如浙江省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2)与监理单位协调配合。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质量控制、检查、管理制度,并据此对施工单位进行予以及监控,确保质量达到合格,力争优良。对于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艺,与监理工程师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虽然,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但是,总承包商工作的失职、失误,没有引起监理单位的注意和关切,可以视为监理工作的失误,监理单位应负失察的责任,如果发生多次严重失察,应报告公司,因对监理单位提出警告。公司要支持监理单位的工作,杜绝现场施工总承包商不服从监理工作的不正常现象发生,使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得到全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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