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经典中的法理法律保护我国农民环境权

发布时间:2015-06-11   |  所属分类:法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经典中的法理法律保护我国农民环境权 推荐站内最受大家欢迎的期刊:经典中的法理杂志社由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科主办,本刊为半年刊,开本:小16开语种:中文英文名:Jurisprudence in Classics,出版地:重庆市。自创刊以来,被公认誉为具有业内影响力的杂志之一。本卷文章涵盖了“革命”、“秩序”、“宪政”、“民主”、“权力”、“自由”、“民生”等近代以来世界结构下的诸多关键词,借助于具体文本或政治语境,它们展示出了时代问题中权力的基本逻辑与多元价值。围绕福柯(Michel Foucault)的经典文本展开的三篇论文,构成了对上述问题的进一步细致化和深入化,从权力的末梢而非心脏出发,使得权力的内在结构变得一览无余。所有这些研究,归根结底是为了理解和体会中国问题。第三部分有关中国的民主、民生、政制与司法等问题的探讨则可以加深对前述理论问题的印象。同时,本卷和其他各卷一道也试图印证:“惟是经典,与众生俱。”

  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显著,人们在注重城市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时候,却忽略了农村环境问题,城市工业污染、生活垃圾转移等现象屡见不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环境公平和正义,切实维护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农民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请求权,使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质量得到保护。

  关键词 经典中的法理,农民环境权,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一、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

  环境权理论是人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所提出的新型权利理论,是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环境权是任何人生而应具有的权利。环境权最早是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中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提出的,在《人类环境宣言》中声明“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学者们作了较多研究,但是目前对农民环境权的研究并不是很多。

  农民环境权,是农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农民环境权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民依靠自然环境获得其生产资料,维持生活。农民环境权问题本质上是环境正义问题,社会公平和公正问题。社会公平理论在环境问题上的体现即环境正义。依照环境正义理论要求,环境权主体享有同等环境权利、承担同等环境义务,且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相应。因而,农民作为权利主体,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具有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请求权。然而现实中,我国城市环境逐渐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却日益恶化,城市工业污染、生活垃圾转移到农村等现象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农民由于环境因素而导致贫困,生活和健康也受到影响。周训芳在《环境权论》一书中特别强调了弱势群体的环境权问题。他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基于生存目的需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实际上环境法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公民中的弱势群体所享有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进而将环境弱势群体定位于生活在传统的农耕和游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的土著民、部落民和在闭塞农村中土生土长的农民。黄锡生、关慧也指出“环境弱势群体是相对于经济、文化、政治弱势群体而言的,是指在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权利与生态利益分配与享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所以,农民作为在环境资源权益的分配中的弱势群体,我国法律有必要按照正义、公平原则,及时校正对弱势群体的不正义的现象,在倡导和谐社会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今天,保护农民环境权的实现和实施。

  二、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意义

  1.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一个个“癌症村”触目惊心,农民的生命权已经被蚀到了底线。如果放任这种现象,容忍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势必会严重打击农民积极性,不仅危及农民生命安全,长此以往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土地是广大农民的唯一的依靠和经济来源。环境污染会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会影响农作物特别是经济作物的种植,给农民带来环境和经济的双重损失。

  2.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维持农业持续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蚀了农业耕作的基本物质条件,使农业生产减产,农产品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falilw/14443.html


上一篇:湖南省北大核心期刊设定行政调查权
下一篇:西部法学评论之浅论我国立法机关的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