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学评论之浅论我国立法机关的监督职能(2)
发布时间:2015-06-15 | 所属分类:法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世界各国由何种机关实施违宪审查权,存在各式各样的情况。“因为宪法是人民的意志,其权威源于人民的同意和拥护。”宪法关于全国人大职权的措辞,也表明它对人民的主体地位的自觉意识,对于我国的政制模式,违宪审查制度若断然否定最高权力机关的审查模式而另设机构适用宪法,几乎难以实现,设计过于超前,反而会影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完善的发展进程。目前的现行宪政体制下,中国并不适合西方的宪法法院模式。充分发现并运用立法机关自身职能的监督性,是建立我过违宪审查制度的依据和支撑。
权力分立理论或许只是一种监督制衡权力运行的手段,对于手段而言都有其针对性和专用性。无论是从国情、政治伦理,还是从我们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框架出发,以权力分立理论为基础的监督模式似乎并不适应我们。在中国实质上真正需要监督和难以监督的是党权而非政权;从立法机关的职能角度可见,中国并不缺少监督的手段,而是缺乏必要的、从立法机关本源性出发设计的监督制度;为此,有必要在符合现有的政治体制和法律的框架内,提高和加强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位,方可找到设计适合中国独特结构的违宪审查制度,监督、保证宪法实施的正确路径。盲目抄袭国外的经验只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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