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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主输出国际法律(3)

发布时间:2016-09-20   |  所属分类:国际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四、美国的国际人权保护是一种“法理霸权”

  在国际人权保护中,美国高举“道德主义”、“法制主义”的大旗,试图将其霸权行为合法化,这是一种颇具欺骗性、隐蔽性的法理霸权行为。它披着以人道主义保护解决人权问题的道德外衣,极大损害了人权国际保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严重阻碍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进程。这种新的法理霸权主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美国的人权是“真正的人权”,国际人权保护应以此作为法律标准。美国认为,美国执行了世界上最高的人权标准并应以此作为衡量人权状况的唯一标准,美国的人权保护是全球最佳实践案例,应将美国的实践做法作为样板广泛适用于世界各国。在1993年6月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美国提出三个无理要求:一是要求与会者广泛接受、执行美国的人权标准,力图将其人权标准普遍化、国际化。二是提出建立“人权法庭”、“人权高级专员署”等新的国际人权干预机构,试图使人权的国际干预从一般性的审议变为强制性干预。三是公然要求别国参加美国主导的人权国际条约和协定,以便美国按照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对这些人权国际公约、规章、法令、国际准则进行解释。[21]美国对自身的人权状况和其他国家的人权问题则区别对待,采用不同标准,美国法院拒绝受国际人权保护条约的限制约束或采用其他民主国家的法律程序。美国认为,“国际法不过建立在反映不同民族和文化传统、经广泛谈判而形成的条约基础之上,真正的人权不是国际法‘自上而下’地规定出来的,而是美国人首创的。”在美国人根深蒂固的信仰中,美国的民主自由等根本价值观体现着普世人权,“真正的人权应该是由美国的权利法案所列举的公民和政治权利所组成。它们是在美国人智慧和经验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建立起来的。无论是在国内树立榜样,还是在国外采取积极的行动,美国的基本作用就是在国际关系中推广这些权利。”因此,真正的人权不是用于输入美国以改变美国的传统实践的,美国不需要向其他国家学习,也无需其他国家来评判、监督、裁判美国的人权状况。相反,这些权利是国际性的,是用于向外输出的。[22]二是以美国国家利益为衡量标准,对国际法进行选择性利用,把国际法视为对他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工具。冷战后,人权成为美国在全世界推行民主的主要工具。美国按照国家利益和自身标准,企图垄断并主导对人权的解释权和评判权,以直接吸收利用、改造或提出保留等方式对国际法、国际条约原则或条文进行“美国标准式”的挑选:对于符合美国国家利益或能够扩大美国国家利益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直接吸收和利用;对于可以被利用、但说服力不强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进行“美国利益式”的改造甚至扭曲,或者只有在提出保留的条件下才会签署国际人权公约。克林顿政府时期,以第56号总统行政命令方式颁布了《关于处理综合性应急行动的政策白皮书》,确定美国非经联合国授权,也可按照国际习惯法采取单边主义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23]经过美国国家利益及标准的选择性过滤和吸收,国际法对美国的约束力大大降低,国际法要么成为美国“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干涉别国内政的欺骗性工具,要么被美国弃之不理。[24]美国著名学者亨金教授指出:美国强调国际人权的目的真正意图在于借人权责任之名而仅仅被用于做“输出”之用。“国会援引国际人权标准仅仅是作为制裁他国的依据。卡特总统在批评别国时才提到国际人权公约。总之,美国人被指责接受国际人权仅仅是针对别人而不是针对自己的”。[25]三是把美国国内法转化进入国际法,使美国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和别国国内法之上。一方面,美国主张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通过国家利益过滤或合法性转换,使美国国内法进入国际法领域,然后以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为依据干涉他国主权以及内政,从而凸现美国国内法高于他国国内法的本质,使得美国的国家利益凌驾于他国的国家利益之上。[26]1992年美国通过军事入侵将巴拿马总统诺列加绑架到美国法院受审即为明证。另一方面,美国强调人权是属于国内管辖的问题,国际人权保障的基础是国内法保护。为了拒不执行《世界人权宣言》,美国不惜曲解宪法,将美国的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上。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时说:根据宪法,“联邦的法规和美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具有同样的规范地位。如果联邦法规与自行执行的条约(即不需另行立法就可实施的条约条款)发生冲突,就美国的国内法来说,订立期近的占优势,即任何条约条款与宪法相冲突,那么它就不能赋予美国法律的效力。”[27]依此逻辑解释,美国就可以不执行联合国宪章中美国不喜欢的内容。[28]美国还通过康纳利修正案,明确规定由美国法院来处理属于国内法院管辖的争端,实际上架空了国际法院的“任择条款”。

  美国政府及至目前仍然奉行国内法高于国际人权立法这一政策和立场。美国政府多次重申:人权是属于其国内内政的问题,应由美国的法律来处理,美国不能承担其在国内不能履行的国际义务。[29]美国要么将国际法直接置于美国国内法律体系之下,要么以“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来否定国际法的效力,甚至以有些人权条约包含与美国宪法相冲突的条款而不予接受,从而达到推行美国霸权和维护美国利益的最大化。正如亨金教授所指出的:“当一个国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存有欠缺时,国际人权法不是去取代国内法和国家机制,而是努力促使该国国内法以及相关法律程序,使之更有效地保障人权。”[30]四是以民主人权的国际保护为名,建立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亨廷顿提出,“美国是一个要在全世界传播其价值观的世界性强国”。[31]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认为,每百年左右出现一个“希图根据其本身的价值观来塑造整个国际体系的国家”是自17世纪以来世界历史的规律。20世纪国际政治中的“西方意识形态”是以美国的价值观为基础形成的,核心是要建立“以民主、自由商业活动及国际法为基础的全球国际秩序”。[32]美国利用联合国人权大会、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发表《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等方式,加强了对联合国人权机构的控制,利用国际人权保护武器谋求主导国际秩序。如1999年美国就以“人道主义”为借口,对南斯拉夫的科索沃进行了军事干涉。美国在21世纪后进一步加强了对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控制,使联合国事实上成为美国的人权外交工具。[33]由此可见,美国实际上是把国际人权保护作为其法理霸权的工具。一是利用国际法及法律法规把美国对外政策中的谋求自身国家利益、维护全球霸权统治的自私行为,美化成维护国际和平与国际秩序,弘扬人类正义,抵御并打击邪恶势力的利他主义行为。英国学者彼得•高恩指出,美国“把那些自由民主国家内部的法律体制所用的措词用于世界政治领域国际事务变成了一个不带政治色彩的犯罪和司法惩处过程这样一来,构成全球政治的错综复杂的势力交锋战场,奇迹般地变成了一个受立宪国家制度制约的,并按照自由主义法制理论来管理的世界形象”。[34]二是美国滥用国际人权保护并使其沦为意识形态化的法律霸权工具。美国国际政治现实主义理论大师汉斯•摩根索一针见血地揭露了问题实质。他说,美国“急于摆脱国际法可能对其外交政策施加的限制,却又要利用国际法为自己谋取国家利益,并逃避可能有损于自己的法律义务,利用国际法的漏洞,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现成工具。它们的做法是提出缺乏根据的法律要求,或曲解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则”。[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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