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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主国际法律如何论述

发布时间:2016-12-03   |  所属分类:国际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美国式“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宣称对“人权的尊重”,美国民主输出在国际法方面主要集中体现在国际人权保护问题上。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优秀美国民主论文。

国际政治研究

  [摘要]美国民主输出在国际法方面主要集中体现在国际人权保护问题上,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构建自始就体现着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利益、价值观及文化。美国一直试图将人权保护普遍化、法律化、国际化,美国对国际人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理论和观念、作为国际人权保护机构的倡导者和领导者等三个方面,美国的民主理念、价值观及人权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但在国际人权保护的具体实践中,美国所宣称的民主的国际人权保护充斥着法律悖论,美国的国际人权保护是一种颇具欺骗性、隐蔽性的“法理霸权”。

  [关键词]美国民主输出;国际人权保护;法理霸权

  为显示尊重,美国一直试图将人权保护普遍化、法律化、国际化,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构建自始就是一种“西方规范的扩展产物”,体现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利益、价值观及文化。但在国际人权保护的具体实践中,美国所宣称的民主的国际人权保护充斥着法律悖论。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在《联合国宪章》问世之前,人权保护基本属于国内法范畴,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避免早期殖民地经历的历史重演,美国在《独立宣言》中曾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要求“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主张,这应是美国追求法定人权的政治法律权利的最初探索,也为美国人权体制确立了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二战中后期,美国相继在《伦敦宣言》(1941年6月)、《大西洋宪章》(1941年8月)、《联合国宣言》(1942年1月)、《莫斯科宣言》(1943年)、敦巴顿橡树园会议(1944年8月~10月)和雅尔塔会议(1945年)上,都提出了人权内容。[1]但总体来看,美国虽然很早就提出了民主、自由、人权的普世性问题,但受国际环境、思想认识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在《联合国宪章》签署之前,特别是二战前,人权观念尚未普遍树立,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也未引起足够重视,只是个别的、零星的、偶发式的和非系统性的被提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狭窄的范围,基本属于国内问题范畴,国际人权保护一直未能上升到国际法律层面。美国著名外交学家福赛思指出:“尽管号称具有普世性,但直到1945年获得全球国际法的承认,人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国内部的问题”。[2]北京大学朱锋教授等许多国内学者也同样认为,在《联合国宪章》问世之前,“人权问题基本上被视为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是国内法的管辖范围,国家间关系没有理由也没有依据对各国政府如何对待它本国的人民发表意见或行使任何国际管辖”。[3]《联合国宪章》问世之后,人权保护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构建自始就是一种“西方规范的扩展产物”,[4]体现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利益、价值观及文化。二战初期,美国对纳粹德国有组织、大规模地迫害犹太人及法西斯国家侵略和奴役弱小国家的侵犯人权的恶劣行径并未采取针锋相对的保护措施,各国对二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暴行的深刻反省使人权国际保护问题愈发突显。在民主政治全球化的推动下,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提出了以四项人类基本自由建立国际秩序的主张,这直接或间接推动了联合国的建立及国际人权宪章的问世。美国等50个国家在1945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宪章》,标志着人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明显和深刻的改变,国际人权保护在国际关系中向着法律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联合国宪章》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国际法律依据。作为战后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联合国宪章》初步确立了人权观念,在国际关系进步与人权保护之间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不仅构成了二战后国际关系领域发生深刻变化的最基本的一个历史背景,也是推动国际关系进一步持续变化的强大革新因素之一。[5]二是联合国成为国际人权促进和保障的国际机构。《联合国宪章》要求联合国按照《宪章》要求开展工作,明确地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了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在人权保护方面的职责或义务。在联合国的努力和推动下,国际人权运动获得了迅速发展,国际人权保障成为当代世界政治的基本内容。[6]国际人权法的基础由《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法律文件共同构成。《联合国宪章》虽然提出了人权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但还存在两个主要缺陷:一是没有明确界定人权的概念及其内涵;二是没有明确规定各国在保护人权中的具体责任和义务。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1948年12月10日经第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弥补了上述缺陷,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联合国宪章》的有关内容。该《宣言》共三十条,首次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界定了人权的内涵,丰富了《联合国宪章》的人权精神;确定了联合国人权活动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所有国家的人民都应该充分享有人权等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反对因种族、宗教、信仰、肤色、年龄、性别、出身和财产状况差别而造成人权歧视;首次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其具体内容不仅包括政治与公民权利,也涵盖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确定了世界各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世界人权宣言》以参加联合国所有国家共同宣言的形式宣布,是国际人权公约体系第一份系统的纲领性文件,它与《联合国宪章》“是人权与当代国际关系开始紧密结合的强劲黏合剂,也是人权进入国际关系的里程碑”。[7]它为人权保护的普遍性和国际化奠定了法律基础。它们与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基础,也称“国际人权宪章”。美国学者尼古拉斯•惠勒和蒂姆•邓恩提出,《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和社会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维也纳人权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明确地体现了新的“国际人权规制”的出现和国际社会规范的重大演变,这意味着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或全球的人权标准,尊重和保护人权既是一项国际义务也是国家的国际合法性之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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