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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主国际法律如何论述(3)

发布时间:2016-12-03   |  所属分类:国际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四、美国的国际人权保护是一种“法理霸权”

  在国际人权保护中,美国高举“道德主义”、“法制主义”的大旗,试图将其霸权行为合法化,这是一种颇具欺骗性、隐蔽性的法理霸权行为。它披着以人道主义保护解决人权问题的道德外衣,极大损害了人权国际保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严重阻碍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进程。这种新的法理霸权主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美国的人权是“真正的人权”,国际人权保护应以此作为法律标准。美国认为,美国执行了世界上最高的人权标准并应以此作为衡量人权状况的唯一标准,美国的人权保护是全球最佳实践案例,应将美国的实践做法作为样板广泛适用于世界各国。在1993年6月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美国提出三个无理要求:一是要求与会者广泛接受、执行美国的人权标准,力图将其人权标准普遍化、国际化。二是提出建立“人权法庭”、“人权高级专员署”等新的国际人权干预机构,试图使人权的国际干预从一般性的审议变为强制性干预。三是公然要求别国参加美国主导的人权国际条约和协定,以便美国按照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对这些人权国际公约、规章、法令、国际准则进行解释。[21]美国对自身的人权状况和其他国家的人权问题则区别对待,采用不同标准,美国法院拒绝受国际人权保护条约的限制约束或采用其他民主国家的法律程序。美国认为,“国际法不过建立在反映不同民族和文化传统、经广泛谈判而形成的条约基础之上,真正的人权不是国际法‘自上而下’地规定出来的,而是美国人首创的。”在美国人根深蒂固的信仰中,美国的民主自由等根本价值观体现着普世人权,“真正的人权应该是由美国的权利法案所列举的公民和政治权利所组成。它们是在美国人智慧和经验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建立起来的。无论是在国内树立榜样,还是在国外采取积极的行动,美国的基本作用就是在国际关系中推广这些权利。”因此,真正的人权不是用于输入美国以改变美国的传统实践的,美国不需要向其他国家学习,也无需其他国家来评判、监督、裁判美国的人权状况。相反,这些权利是国际性的,是用于向外输出的。[22]二是以美国国家利益为衡量标准,对国际法进行选择性利用,把国际法视为对他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工具。冷战后,人权成为美国在全世界推行民主的主要工具。美国按照国家利益和自身标准,企图垄断并主导对人权的解释权和评判权,以直接吸收利用、改造或提出保留等方式对国际法、国际条约原则或条文进行“美国标准式”的挑选:对于符合美国国家利益或能够扩大美国国家利益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直接吸收和利用;对于可以被利用、但说服力不强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进行“美国利益式”的改造甚至扭曲,或者只有在提出保留的条件下才会签署国际人权公约。克林顿政府时期,以第56号总统行政命令方式颁布了《关于处理综合性应急行动的政策白皮书》,确定美国非经联合国授权,也可按照国际习惯法采取单边主义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23]经过美国国家利益及标准的选择性过滤和吸收,国际法对美国的约束力大大降低,国际法要么成为美国“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干涉别国内政的欺骗性工具,要么被美国弃之不理。[24]美国著名学者亨金教授指出:美国强调国际人权的目的真正意图在于借人权责任之名而仅仅被用于做“输出”之用。“国会援引国际人权标准仅仅是作为制裁他国的依据。卡特总统在批评别国时才提到国际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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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政治研究》系北京大学主办、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暨全国高校国际政治研究会编辑出版的国际政治类学术刊物。自1980年创刊(内部发行)以来,《国际政治研究》刊发了学院内外大量高水平、高质量的国际问题研究成果,其思想和学术影响日渐扩大,成为国内从事国际政治、国际关系教学和研究的重要学术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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