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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发论文之谈国家豁免理论

发布时间:2015-01-19   |  所属分类:国际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 要:作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豁免具有其历史渊源和发展过程,在现代国际社会存在着豁免范围的争论。随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通过以及国际社会对此制度有效研究和承认,具体操作方面的争论会逐渐减少。然而, 从理论上, 国家豁免这种制度本身是值得反思的,随着国际法治的健全,随着对国家地位和主权原则认识的逐渐清晰,国家豁免制度可能会慢慢失去它原本的色彩。从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主要内容以及对此理论的思考和质疑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引起大家的共鸣。

  关键词:快速发论文,国家豁免,国家行为,国际法治

  一、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及主要内容

  (一) 国家豁免理论的历史考察

  国家豁免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自十九世纪初产生至今,已经经历了两个世纪的风风雨雨,时至今日,各国政府和法学界在该原则上的分歧依然难以弥合,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就此问题也一直不懈的探讨和协调,并形成相应的公约草案。但是,各国对于很多问题如国家行为的定义、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等依然存在根本的对立。因此,学生认为就是由于国家豁免理论本身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弊端才造成当前这种局面。

  进入19 世纪后,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豁免问题开始产生。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出现了个人或法人起诉外国政府的现象。其实,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最早可追溯至1234 年罗马教皇格利高里九世颁布的一道名为“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教谕。最初,平等者指的是君主,后来也扩指国家。简单地说,“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含义就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实行管辖。不过,从理论角度看,国际法学界对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基础还存在较大分歧。概言之,主要存在“治外法权论”、“尊严论”、“礼让论”和“国家主权平等论”等理论。其中,“国家主权平等论”一直是各国公认的国家豁免的主要理论根据。它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本质上具有对内和对外的两层含义。“主权”的对内本质,传统上被理解为具有“最高性”、“控制性”;而其对外本质,则通常被理解为具有“独立性”、“平等性”。正如有的学者和老师所说的:“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国家主权豁免是国家平等的必然结果。”所以,这也从一个角度表明了国家主权原则内在地包含了管辖豁免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与此相反,根据国际社会的一般作法,一国法院可以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且该外国法院也可以审理该诉讼中被告提起的同该案直接有关的反诉。

  2、诉讼程序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即使放弃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以及实施其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豁免: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中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在未经该国同意时,他国法院不得根据本国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虽然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早已成为国际习惯法上的一般规则, 但是围绕管辖豁免适用范围的争论却一直不断。对于此问题,历史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即“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

  1、“绝对豁免论”

  “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所控制,该国及其财产在其他国家法院都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本身自愿放弃这种豁免权;否则,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都无权受理以该国为被告或以该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案件。关于管辖豁免的主体问题,该理论主张,国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和企业等都可以成为管辖豁免的主体。而且,国家不仅在直接被诉的情况下享有管辖豁免权,而且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同样享有管辖豁免权。对于涉及国家及其财产的民商事案件,该理论主张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2、“限制豁免论”

  实际上,在19世纪初“绝对豁免论”出现的同时,也出现了“限制豁免论”。相对于前者对国家一切行为都予以管辖豁免的主张,“限制豁免论”则将国家行为分为公法行为(也称主权行为、统治权行为) 和私法行为(也称非主权行为、事务权行为、商业行为) ,并且只对外国国家的公法行为及用于该类行为的国家财产予以管辖豁免,对其商业行为及用于该类行为的财产则行使管辖权。[①]

  二、对国家豁免理论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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