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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类国家期刊解说政治妥协和西方政治文明

发布时间:2014-12-23   |  所属分类:国际政治: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内容提要】政治妥协是西方政治制度内生的、必然的政治现象,是该制度下自然生长而成的一种政治精神。妥协与民主这一西方政治文明的核心价值观念有着内在相容性,妥协因而在许多西方国家获得文化上的认同。从历史上看,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政治发展过程中,政治妥协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政治制度演进与政治文明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总之,以一种不带偏见的平常心认识和对待政治妥协,是民主社会的内在要求。

  【关 键 词】中国政治类国家期刊,妥协,政治妥协,西方政治文明,政治文化

  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应当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这其中当然也包括西方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借鉴的前提是分析和辨别,没有对西方政治文明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自然也就谈不上借鉴其有益成果。因此,对西方政治文明的研究、探讨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西方政治文明内涵、外延都很宽泛,本文仅就其中一种政治精神加以考察,试图通过对政治妥协在西方政治文明中的现实存在及历史演化中的作用分析,澄清对政治妥协这一我们曾经忽视、蔑视的政治现象与政治精神的一些不当认识。

  一、政治妥协与西方政治文明:制度分析

  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最先进行政治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曾经在人类文明史上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考察西方政治文明,当然不能忽视西方国家的制度文明。就本文主题而言,我们不难发现,政治妥协是西方政治制度内生的、必然的政治现象,是该制度下自然生长而成的一种政治精神。之所以如此,至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妥协是多元社会的必然产物。西方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这种“多元”体现为思想认识的多元、利益的多元、权力的多元。社会的多元要求政治体制的多元,或者在一定意义上说社会的多元就是多元政治体制的产物。对多元社会与多元体制的理论抽象,自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在西方形成为一种兴盛不衰的理论——多元主义,多元主义理论的兴盛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社会体制的多元现实。在多元社会与多元体制的背景下,西方政治的普遍场景必然是,整个社会范围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团体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治决策。利益团体参与政治的经常化、制度化就会形成一种新的权力分配关系和利益关系格局,政府的决策就是在这些利益团体之间进行协调、交易、合作、妥协而达成。

  第二,妥协是分权制衡体制下不可避免的现象,是维护分权制衡体制的必需的精神。分权制衡作为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是西方政治文明的核心成果之一。对西方政治稍有了解的人都不难发现,分权制衡不仅是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早已深入西方政治文化,成为其最具影响力的观念之一。在西方国家,国家权力的分立与相互制衡本是作为一种防止权力被滥用的机制而存在的,但同时,在实际运作中,它又成为政治妥协得以孕生的一种重要机制。在各权力相互制约的情况下,要形成统一的政策、法令,就需要行使各权力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妥协,换言之,政策、法令必然是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妥协的结果。对此,马克斯·韦伯有过明确的论述,他指出,由于权力分立“把具体不同的、在合法的情况下(立宪的权力分立)合理确定为统治权力的‘职能’,交由不同的官员去行使,使得在涉及若干官员的事务上,只能通过他们之间的妥协,才能合法地形成法令。”(注:[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14页。)在韦伯看来,由于统治权力合法合理的分立,政策、法令作为各权力间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妥协,是各权力合法运作必然产生的结果。权力的纵向横向分割、各权力之间以及权力内部的分权是如此复杂,使得决策高度多元化,任何团体、个人都不可能独占政治资源和垄断决策过程。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这样的设计必然使统一政策的产生异常困难,由此产生的政策只能是妥协的结果。(注: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前言”第9页。)进一步思考,人们不难发现,民主政治要求有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而这种机制越完善,权力网络也就越复杂,决策者作为权力网络上的一个点,与其他权力持有者的相互作用也越充分,最终形成的政策也必然是各种权力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政治妥协的结果。或者说,要在这种高度分权的体制下形成有效决策,各相关当事方之间没有必要的妥协精神是不可能的。

  第三,妥协是代议制政体的当然现象与基本精神。代议制是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但由于直接民主受地域范围及决策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而不可能普及上升为一种国家民主,因此代议制必然是一种理想的普遍的民主政府的组织形式。这种制度最早由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引入政治实践,并成为共和制国家的普遍选择。在代议制下,议会通过各个利益主体选举产生的议员集中代表了社会各种利益,但它不能仅仅只是各种具体利益代表的积聚地,而且更重要的应该是通过作为具体利益代表的议员们的辩论、协商与讨价还价,在对各具体利益作出评价、取舍或平衡兼顾的基础上形成作为决策结果的法令、政策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代议制也应是一种妥协机制,即为各利益集团或各种具体利益提供场所、制度、机制,通过他们之间以斗争与妥协为基本内容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统一的政策。只有这样,代议制政府才能成为社会团结的中心。否则,如果各利益代表对他所代表的利益抱有过分强烈的感情而不容任何妥协的话,作为这些利益代表的集合的议会,不仅不能成为社会团结的中心,而且很可能成为社会分裂的发源地。我国学者顾准就曾说过,“‘战争是政治的继续’,也可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议会内取不到妥协,就在议会外用战争来决定问题。”(注: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57页。)著名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也指出,设立代议机构的主要目的是在政治系统中建立额外的表达机构并由此而使各团体有机会去努力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代议机构的作用更多地是提供协商及和解的渠道。(注:[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302-303页。)因此,在代议制民主中,在议会殿堂里,斗争应主要是一种手段,而妥协与和解应成为斗争的目的和结果。一位合格的议员,其素质的高低主要不在于其斗争的坚决程度,而在于其与对手妥协与讨价还价的技巧和能力。议会讲坛不是也不应该是战场,议会政治中没有“敌人”(enemy),只有“对手”(opponent),前者武力相向且势不两立,后者虽互相对立但可和平共处。议会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在政治上的竞争中心,同时也是社会团结的中心,议会在性质上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它应该也是代议制民主下社会的政治妥协中心。事实上,从经验层面看,西方国家里议会政治中那些成功的政治家往往是那些能熟练把握和运用妥协艺术的人。(注:David Cushman Coyle:The United States Political System and How I Works,New York and Scarborough,Orctario,1963,p.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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