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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离婚条款如何变迁(2)

发布时间:2016-09-19   |  所属分类:婚姻家庭: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社会背景:发展社会生产需要与文化动力具备

  1949年我从半殖民半封建主义社会进入到新民主主义社会,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社会组成部分的旧婚姻制度在新中国成立时成了新生的社会机体上已经衰败的细胞,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妇女从婚姻制度的锁链下也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7]。按照作为社会学家的卡尔•马克思的观点,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8],“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二每一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哲学的和其他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9]我国1950年《婚姻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是由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当时具备了推翻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文化动力。20世纪初期“五四新文化运动”提倡民主和科学,反对专制和迷信,提出了“男女同受教育、男女社交公开和婚姻自由,改造家庭、改善妇女地位”的要求以及具体措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为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冲击。另外,建国之前我国就与苏联等东欧国家关系友好,相互间的文化交流和碰撞多。起草小组主要的参考资料是中华苏维埃政府1931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婚姻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属于文化的范畴,传递性作为文化的特性之一在1950年《婚姻法》上体现的十分明显[10]。

  (三)社会影响:离婚高峰出现与妇女大规模从事社会生产

  1950年《婚姻法》施行后,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出现了我国的第一次离婚高峰。成千上万饱受封建婚姻痛苦的男女,特别是妇女,纷纷提出解除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11]。建国初期为了改变我国落后的经济状况,实现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1953年我国实行了“一化三改”,在此大背景下,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积极地投入到了社会生产中,尤其是妇女,由于受到婚姻法中关于保护女性的条款以及提高女性地位措施的鼓舞,逐步改变观念,参与生产的积极性大大增强。中国的广大妇女,无论身处城市或者农村,都加入到了社会劳动的队伍里,妇女群众的“半边天”作用不断突出显现出来。无论是妇女从事农业生产的数量,还是妇女从事行业的种类和跨度,以及妇女在各个行业的表现,都足以体现妇女所产生的积极而且十分重大的影响。1950年全国工农兵模范中妇女代表有22名,占到了代表总数的1/9。1958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积极分子代表大会上,有844人来自农业战线广大妇女群众[12]。妇女群众生产劳动的范围从辅助性劳动及一般的田间生产转变到掌握各种农业生产技术和从事林、牧、副、渔各业生产中来,有相当多的妇女掌握了生产技术,成为农业生产的技术骨干。到1955年底,全国女性农业技术人员达到2540多人[13]。在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的过程中,到1956年,全国约有一亿两千余万户农村妇女,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从事农业、牧业、副业生产[14]。妇女从家庭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从事大规模集体社会生产劳动状况可略见一斑。

  三、1980年《婚姻法》离婚条款:重申离婚自由、尊重个体情感

  (一)对于个体情感自由的尊重与满足

  与1950年《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条款相比,1980年《婚姻法》中的离婚条款只是对于在上一部《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偏离甚至严重问题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或者强调,在内容上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鉴于“文革时期对法治的破坏以及改革开放后人们对于婚姻中情感的追求,1980年《婚姻法》再次重申离婚自由这一条,并且明确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这一条款体现了改革开放初期婚姻法对于人们在婚姻中追求爱情、追求感情至上的肯定。在马斯洛看来,大多数人的需要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自身到他人、由个人到社会,是一个逐渐上升的体系。他按其高低与优先次序将人的需求划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从马斯洛需求层次上看,情感自由属于第三个层次——爱和归属的需要。当生理和安全的需要都能满足时,对归属和爱的需要就会支配人的行为,开始成为人们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1980年《婚姻法》中的离婚条款对于人们爱和归属需要在法律上的保障,说明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生理和安全需要是基本能够得到满足,而且已经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

  (二)社会背景:文革的终结和社会的转型

  1966年,我国进入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此期间,政治因素成为影响男女结婚的重要甚至首要因素,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被扭曲,人民的婚恋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社会面临社会转型。在生物学中,“转型”是指生物物种间的变异。这个概念被西方社会学家借用以描述社会结构具有进化意义的转换和质变。西方较早使用“社会转型”一词的,是社会学者D•哈利生。关于社会转型这一概念的界定,各学者观点不一,具有代表性且得到较多认同的是陆学艺和景天魁的观点,他们认为“社会转型是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15]。社会转型的基础是生产力的发展,正是由于生产力的变革,带动了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带动了整个社会的变革。在建国后的30年,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现代工业体系,初步奠定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基础,为之后中国社会的转型奠定了必不可少的基础。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将“以阶级斗争为纲”定位为中心任务,实施计划经济体制而排斥市场经济,而且盲目轻视现代知识,所以就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社会呈现出停滞甚至落后的局面。改革开放后,随着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基调的逐渐确立,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为整个社会的变革提供了很好的经济基础,我国社会面临着继新中国建立结束半殖民半封建社会这一社会转型后的又一次大的社会转型。社会转型是包含着经济、政治体制、思想文化等多方面的变化,思想文化的转型受到经济政治转型的影响,同时也具有自身特有的特点。这一时期由于改革开放,西方思想的涌入对我国人民长久以来形成的传统思想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感情的追求成为人们建立婚姻的目标。这一心理及行为的转变过程可以从这30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类型中看出一些端倪。50年代受理的离婚案件多以反抗封建包办婚姻,争取婚姻自由为主;60年代多以反抗夫权至上,争取夫妻平等为主;70年代多以性格不合、经济纠纷政治原因为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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