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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离婚条款如何变迁

发布时间:2016-09-19   |  所属分类:婚姻家庭: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西部法学评论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学者们对《婚姻法》中的离婚条款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定离婚理由、离婚自由度与离婚事由、解除军婚的特殊保护、登记离婚与协议离婚、父母离婚后未成子女利益保护、夫妻财产分割、婚姻债务、离婚救济、离婚程序等十个方面[1]。劳伦斯•M•弗里德曼在《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观察》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真实现象有三种:一是“哪些以某种方法挤进来制定法律的社会和法律势力”,即法律的输入方面,实际涉及的是法律产生的社会背景;二是“法律本身——机构和规则,即法律的输出方面;三是法律对外部世界行为的影响[2]。依劳伦斯•M•弗里德曼的观点,上述主要研究方面都是关于第二个现象,而忽略了第一和第三现象。然而离婚——婚姻关系终止的同时也意味着作为个体社会化的初级群体、社会基本组织单位和社会维系凝聚整合重要纽带与桥梁的家庭关系的终结,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我们在研究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的离婚条款时应区别于其它一般法律,应更多的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各个历史阶段《婚姻法》中离婚条款的发展脉络、涉及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关系、具有的社会特征和社会影响等等。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建国以来三个阶段的《婚姻法》中的离婚条款,主要包括1950年、1980年和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条款,相应阶段关于离婚的政策文件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与离婚相关的条款。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法律社会学中法律多元化视角下,法律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习惯法)。习惯法是指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用以调节人们社会关系、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一套行为准则,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舆论等[3]。日本社会学家青井和夫曾经指出:“法律社会学从社会控制的观点,不仅把国家法律而且也把习惯法、传统、惯例、习俗、习惯这一系列的社会规范作为研究对象。而且在与社会控制相关的意义上把研究延伸到道德规范,延伸到更加普遍化和绝对化的伦理问题,甚至对立法、行政、司法的具体程序也进行了研究。[4]从法律社会学对于法律的宽泛的理解,再考虑到法律学者对我国现阶段司法解释价值的肯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的运用上,司法解释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略,因此本文将司法解释中与离婚相关的内容作为《婚姻法》的组成部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条款一起,共同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将通过搜集各个阶段历史数据资料,包括报刊、统计年鉴、历史文献等,分析与其相对应阶段《婚姻法》中离婚条款的关系,解读其出台的社背景、社会原因,以及具备的特点和产生的社会影响。通过各阶段的历史分析比较,探索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条款历史变迁的社会学意蕴。

  二、1950年《婚姻法》离婚条款:离婚自由、倾斜性保护女性

  (一)倾斜性保护女性及其正义性

  1950年的《婚姻法》作为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婚姻法》,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担负着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责任,其中离婚条款的最大特点是实行离婚自由、保护女性。对于1950年《婚姻法》中对于离婚自由、保护女性的规定,可以从正义的角度进行分析。正义是一个十分抽象的词语,其内容也难以界定,古往今来的贤哲们对于正义的探索和讨论也难以统一。总的来讲,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制度正义包括国家政治正义、法律正义等。对于《婚姻法》中离婚条款的分析基本可归类为制度正义中的法律正义。有学者认为,在探索法律正义的路上,有四种道路,即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人权理论、价值理论[5]。社会契约论认为只有通过约定和法律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才能使正义具有现实性。因此,其代表人物卢梭的观点是,正义来自于、体现于人们的约定和法律在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共同体之后,这一共同体的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的规定就是法律这种规定体现着人民的协议,依据着人民的公意,由于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所以,这种体现着人民的公义的法律本身就是公正的、正义的[6]。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普芬道夫主张法律都要受到自然法原则的限制;人权理论的代表人物马里旦将人权分为人类个人权利、市民个人权利和社会个人权利,认为人的权利是人自然地享有的。价值理论不同于前几面的理论,它是通过说明一些特定价值来阐明法律正义的内在意义,关于法律正义,各思想家有的认为其追求的是平等,有的认为是自由,有的认为是安全,有的则综合之前的各种思想和观点认为是自由与平等的结合。上述四种探索法律正义的道路各有侧重也各有利弊,但总体来说有一个共同点,即对于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1950年《婚姻法》中离婚条款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是对婚姻中的男女尤其是妇女追求自由的权利的保护,而女性作为社会中的相对弱势群体,法律在社会控制层面上进行保护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体现法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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