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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离婚条款如何变迁(3)

发布时间:2016-09-19   |  所属分类:婚姻家庭: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社会影响:第二次离婚高潮及“第三者”问题浮现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贯彻了世界上比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使不少当事人解脱了不幸婚姻的枷锁,并造成了离婚率的急剧攀升。但是到六七十年代极左思潮盛行的时期,离婚者常遭到舆论的谴责和歧视,离婚自由的法律条款实际上已被限制离婚的现实所代替。1978年,全国离婚总数下降到28.5万件,离婚率为0.35[17]。但是,随着1980年《婚姻法》以“感情确已破裂”取代1950年《婚姻法》中的以“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加上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不少新情况,一方面催生了新的婚姻理念,人们获得了更多的婚姻自由,为寻求婚姻幸福提供了空前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出现了大量的婚姻问题,困扰着人们的生活。就后者而言,最显著的特征是,离婚率节节攀升。据统计,1978年的离婚率为0.35,1986年上升为0.94,1990年为1.38,1995年甚至飙升到1.75[18],[22]。随着情感破裂论在《婚姻法》中的确立,人们在婚姻中追求情感的目标越来越强烈,然而当婚姻中的爱情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变淡时,人们便在婚姻之外追寻情感的寄托,“第三者”的社会问题渐渐浮现出来[19]。在婚外恋案件中,尤以走在全国经济前列的上海、广东为甚,就婚外恋中的“包二奶”现象看,单广东省妇联接受这方面投诉的,1996年为219件,1997年为235件,1998年多达348件[20]。

  四、2001年《婚姻法》离婚条款:重视离婚赔偿保护弱势群体

  (一)夫妻财产制度形式多样重视离婚赔偿

  2001年《婚姻法》离婚赔偿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增多、范围更广、内容更细。另外,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对于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规定也出现并且细化。司法解释二中关于无形资产的解释有2条,关于公司财产分割的规定有3条,关于房屋的规定有2条,司法解释三中,对于财产的解释多达10条,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有4条。可见,2001年新《婚姻法》中的离婚条款及其随后颁布的三部司法解释中很大的特点是重视财产的分割和离婚赔偿,这是由我国社会转型后财产纠纷在离婚案件中越来越突出的现状决定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但是,在财产分割的规定中过度强调个人财产,忽略了婚姻家庭的特殊性,由财产的独占性而带来的个体的独立感不符合婚姻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的本质及其所具有的功能。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婚姻作为个人活动结果的生活实体,定义可概括为持续的性关系和共同生活体;而家庭作为生活实体,可定义为实体婚姻、孩子以及共同生活体;作为社会设置,强调的是血缘、供养和继承关系[10]170。根据其中的内涵我们不难看出婚姻和家庭的共同点即本质——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关系而存在,而且这一社会关系是成员间亲密程度最高的初级群体。另外,就家庭而言,其具备的情感交流、成员社会化和抚养赡养等功能也只有当家庭中的成员归属感、凝聚力强的时候才能更好的发挥。有学者采用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量表调查了我国304个城市家庭的家庭功能状况和影响因素,结果发现,家庭功能与家庭成员的亲密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21]。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于房产的多处规定过度强调了个人财产,而忽略了成员处在家庭这个特殊整体的事实。例如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以利益为驱动的市场经济所形成的价值观,片面强调了作为经济主体的男女双方对于财产的占有,这种以利益为主导的价值观将处于家庭中的社会人与经济学中假设的完全理性经济人混淆,过度强调了财产的独占性,由此带来的个体的独立感削弱了婚姻家庭的核心价值观——爱、责任和奉献,削弱了在家庭中原本应该有的温情、呵护和关爱,进而削弱了家庭在情感交流、成员社会化等方面的功能。

  (二)社会背景:个人财富权利意识增强和家庭暴力突显

  改革开放后的2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的巨大进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日渐丰富,个人财富不断积累,人们财产权利意识日渐增强。在不同的所有制和分配制度中,人们拥有财富的形式也逐渐多样化[22]。在财产的构成方面,除了住房、汽车、高档家具、家用电器等实物财产外,还出现了股票、债券、彩票、外币、邮品、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形式,而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等老板还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和债权、资本收入等,其价值往往远远高于通常概念的夫妻财产。与此伴随而生的,是夫妻离婚时发生财产纠纷也呈上升的趋势。据统计,夫妻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在离婚案件中所占比例1980年是0.7,1990年上升到1.4[23]。1999年、2000年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件数分别为85285件和94428件,占民事法律关系公证比重分别为1.38%和1.69%[24]752。上文谈到,新《婚姻法》明确提出反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社会问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侵害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受害人都往往不知道如何得到救济,有的因此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并走上犯罪道路,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家庭暴力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受害的对象主要是生理条件处于劣势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全国妇联1997年对15个省市的信访统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量已占婚姻家庭信访量的34.5%;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组织了1589个家庭入户抽样调查,有29.2%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毁容、残肢、烧妻、杀夫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24]。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反对家庭暴力被明确提出,体现出法律对社会问题进行社会控制的时代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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