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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论文发表中心看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2)

发布时间:2015-01-16   |  所属分类:婚姻家庭: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第一,秦律规定,解除婚姻须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处罚。《法律答问》的“女子甲去夫亡”后与他人“相夫妻”,被捕获后,被处以“黥为城旦”的刑罚。《法律答问》载“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当论不当?赀二甲。”可见,弃妻不向官府登记,双方都要被处以“赀二甲”的刑罚。

  第二,由于夫或妻的一方死亡,婚姻就在事实上解除,生存的一方应有权再婚。但是,这种再婚权,仅仅适用于生存者是男子一方的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于生存者是女子一方的情况。因为,“有子而嫁,背死不贞。”实际上规定有儿子的妇女必须与死去的丈夫在法律上继续保持夫妻关系,从而剥夺了她们再婚的权利。

  第三,法律保护丈夫有弃妻的权利。即丈夫有片面离婚的权利,而妻子却不享有这种权利。如果妻子对婚姻不满,仅有“背夫亡”而又不被捕获的狭窄小路可以走。至于弃妻的条件是否是“七去之条”,出土的秦简没有反映。但是,“七去之条”在当时已经形成,这就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史记·陈丞相世家》载:“陈丞相平者……少时家贫,好读书,有田三十亩,独与兄伯居。伯常耕田,纵平使游学。

  平为人长大美色。人或谓陈平曰‘:贫何食而肥若是?’其嫂嫉平之不视家生产,曰‘亦食糠麸耳,有叔如此,不如无有。’伯闻之,遂其妇而弃之。”陈平之嫂仅仅因为说了一句“有叔如此,不如无有”的话,对其好吃懒做的行为表示不满。就被陈平的哥哥给休了,可见秦时丈夫休妻的权利还是十分充分的。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出,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还是有所限制的,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和汉以后的历代王朝是不同的。这里既没有“夫为妻纲”的影响,也没有女子“三从四德”痕迹。这就是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最大的特色。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呢?第一,众所周知,汉中期以后统治者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区别的是,秦朝是通过商鞅两次变法而发展壮大的,是以法家思想来治国的。这是造成秦朝婚姻法律制度不同于以后各代的最主要的原因。儒家提倡亲亲,敬长,认为“人人亲其亲,长起长,而天下平。”法家则与之不同,例如《商君书·开塞》认为“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可以看出,法家和儒家在家庭伦理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由于指导思想的不同,所以在秦律中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显然少了儒家仁义思想的影响,是较为单纯的法制。正因为如此,秦律比起后世的法律来,其暴力的性质就显得更加赤裸裸。

  第二,据《史记·秦本纪》记载,

  秦的祖先处于西戎游牧部落之间,“好马及畜,善养息之”,是一个以畜牧为主的部落,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原地区早已进入文明社会时期,秦还一直过着原始部落的生活,它的文化比齐鲁之邦落后,比起中原的其他国家,它并没有传统的束缚,它的法律自然受到原始生活的一些影响。

  秦律中关于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秦人的原始婚姻家庭的一些观点。

  第三,婚姻制度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传统中国法律向来是重刑轻民,比起秦朝刑事法律的残酷,婚姻制度离政治的距离更远一些,这样,婚姻制度也就少了一点血腥,而多了一点原始“民主”。

  虽然,秦律中,妻的地位较后世略高,法律对于夫权的限制较后世略多,妻与夫同为家庭之“主”,但总的来说,妻的地位仍然要低于夫。法家主张“正君臣上下之分”,主张“尊主卑臣”,甚至用严酷的法律维护这种由社会政治地位决定的等级秩序,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家对家族伦常秩序一概否定。

  尽管法家经常在理论上抨击儒家的家族伦理道德,其实在政治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排除这些伦理道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加以维护。法家思想作为战国时期的一个密切关注现实并积极投身于现实政治事务的群体,其思想和言行不可能与传统完全割裂,更不可能脱离当时的现实。

  《说苑·正谏》中记载有这样一件事。秦始皇在剪除嫪毐势力之后,迁太后于萯阳宫,并下令国中:“敢以太后事谏者,戮而杀之,从蒺藜其脊肉。”先后有二十七人因此丧命。齐客茅焦继续进谏:“陛下车裂假父,有嫉妒之心;囊扑二弟,有不慈之名;迁母萯阳宫,有不孝之行;从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今天下闻之尽瓦解,无向秦者。臣窃恐秦亡,为陛下危之。”茅焦完全以伦理道德的说教进谏,秦王政竟为之所动,“乃迎太后于雍而入咸阳,复居甘泉宫。”另秦始皇三十七年《会稽石刻》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挈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以上内容作为秦始皇的功德而记入石刻,说明秦始皇很重视家族伦常的维护与社会风俗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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