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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业务现存的风险与改善建议

发布时间:2018-11-07   |  所属分类:金融: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根据《巴塞尔协议》(2004年6月版)的定义,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具体而言,就是银行向进出口贸易商提供的、以外汇形式发放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资金支持或信用便利。根据相关银行年报数据,近五年来,国内各家银行的贸易融资均呈稳步增长态势。

西部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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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融资业务现存的风险

  政策风险。一是法规定义不清晰。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未明确定义“贸易融资”和“外汇贷款”,也未明确将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外汇贷款管理的标准和口径。二是管理法规不完善。目前关于贸易融资管理的规定分散在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文件中,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规定少,缺乏一套完整的贸易融资法规体系。三是监管手段不到位。现行银行创新的融资产品大多具有套利和规避监管的性质;而在现行法规框架下,银行对开发的贸易融资产品无需向外汇局备案,导致外汇局不能全面、清晰地掌握银行贸易融资产品的种类、规模和发展现状。监管手段缺乏和不到位,极易导致风险。四是检查定性无依据。由于对贸易融资、外汇贷款等没有权威定义,导致外汇局检查取证难、处罚难。

  操作风险。一是银行普遍只注重对材料完整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查,而疏于对伪造、变造、涂改、套用单据等现象的辨识,加大了风险程度。二是外汇局非现场监管滞后,难以发现风险隐患。目前的货物贸易非现场监测主要看总量和分项监测指标是否正常,对于业务量大的企业,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核查其数据及报关单、合同等证明材料,风险隐患难以及时发现。三是贸易融资方式种类繁多,涉及知识面广,且技术性强、要求高、操作较为复杂。而中西部中小城市由于办理的相关业务相对较少,加上人员素质不高,容易出现差错,直接导致风险发生。

  道德风险。这主要指银行业务人员和企业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风险。为了完成任务或者是办理关系人的业务,银行经办人员有可能人为放松审查标准,或与企业相互勾结,放任企业骗贷,甚至直接参与企业骗贷。从国内实践看,此类案例大多是通过企业变造、重复使用报关单等商业单据方式,进行虚假贸易融资业务操作。如果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再放松对融资资金的跟踪调查,最终将无法控制贸易融资风险的发生。

  内控风险。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各家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主管部门不尽相同,对岗位的风险控制也有偏差,或多或少存在“展业三原则”落实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难以有效防控风险。二是贸易融资调查不尽职。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业务人员不仔细了解客户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存货、历史交易、收付汇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合同、运输单据、第三方物权证明等单证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审核也存在草率行事现象,导致不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履约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三是贷后管理不落实。主要是对贸易融资业务发生后资金去向的监管责任不落实,难以形成贸易融资申报、调查、审核、跟踪、反馈的有效衔接。

  技术风险。一是审核标准不一。各银行对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核标准有松有紧,要求不一。有的要求企业现场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使用报关单信息是否一致,有的仅仅收集合同、发票等相关单据走流程,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二是贸易融资业务信息无法共享。目前,银行无法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查询到企业在其他行的融资信息,以及具体单证如合同、发票、报关单等信息,无法核实企业提供单据的真实性,为企业伪造、篡改出口报关单骗取贸易融资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缺乏系统的贸易融资数据统计。目前,人民银行对贸易融资实行余额统计;而外汇管理则实行交易贸易信贷登记、信贷抽样调查及零星的账户收支统计。此外,交易主体对部分数据的报送缺乏主动性,影响数据质量。上述问题导致贸易融资统计数据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规范建议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一是对贸易融资进行清晰定义、分类,明确贸易融资的相关政策规定。在汇发〔2013〕44号和汇综发〔2013〕94 号文件的基础上,明确界定贸易融资和其他融资或贷款的范畴,对非货物贸易背景但有真实性交易需求的融资进行规范,杜绝非货物贸易融资借用贸易融资产品进行融资和贷款。二是梳理、归类涉及贸易融资的相关规定,修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中有争议或没有清晰界定的部分,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贸易融资法规体系。三是加大贸易融资政策的贯彻力度,建立完善的银行考核机制,督促银行业务人员严格掌握和执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政策规定,并规范、有序地开展业务。

  督促银行强化内部管控。一是银行应及时修改、完善内控制度。特别是要将“展业三原则”与贸易融资相关业务进行融合,强化执行“展业三原则”的内部保障机制。二是银行要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严格进行授信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三是要落实风险评估。应建立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风险评估制度,内容包括内控制度、岗位职责、客户审查、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人员培训等。对评级不达标的银行,要在业内进行通报。四是强化考核机制。应将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风险评估情况与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考核挂钩,强化约束激励机制。

  提高外汇人员素质。一是要不断加大学习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力度,坚持做到依法、依规办事,防范道德风险。

  二是要坚持按“展业三原则”办理业务,强化审核,确保贸易的真实性和单据的合规性。三是要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操作能力,杜绝操作风险。四是要加强对外汇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人员识别风险的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从源头上堵住风险漏洞。

  构建贸易融资管理体系。一是完善数据采集。外汇局应重点采集贸易融资签约信息和还款信息、贸易融资品种、签约金额和时间、融资款用途、还款时间和还款资金来源等;银行则主要采集贸易融资的所有单证信息,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共同构建“防火墙”.二是实现数据共享。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增加贸易融资管理模块,全接口自动提取银行贸易融资详细数据,为企业和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查询和跟踪查询;同时,满足外汇局非现场监测的需要。三是强化指标监测。创建贸易融资监测指标,以有效筛选出贸易融资与实际进出口偏离度大或贸易融资增长过快的异常企业,对其进行重点监测。

  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实行备案管理。对银行新开发的贸易融资产品,由其总行和分支机构分别向外汇总局和分支局报备。二是实施分类监管。根据对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管,给予评估结果优秀的银行最大的政策便利,对于评估存在风险的银行进行严格监管。三是探索宏观审慎管理。应构建以宏观容忍度为指引、市场化调控为主体、行政管理为补充的贸易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四是加大惩处力度。重点要加强对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检查,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不真实、不合法的贸易融资行为,特别是“骗贷”行为;要公开通报违规贸易融资典型案例,保持对虚假贸易融资的高压打击态势,促进贸易融资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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